第四节 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四节 企业的登记管理
为了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
进社会主义建设,国务院于1982年7月7日正式通过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工商企业登
记是一种法人登记,是国家通过登记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对企业的开办、开业给予法律上的
承认,同时也行使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对工商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由于农场原系自给性生产,没有进行企业登记,在造纸和奶粉开始生产后,造纸厂(含奶
粉),通过甘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企业登记。农场成立工商所后,分别于1981年和1983年
对商业企业和各工业企业进行登记。截止1990年企业登记有法人执照的工业15户、公司5户、
商业31户(包括集体1户)、运输业1户、服务业7户、建筑业5户,共计64户。有营业执照的商业
22户、工业3户、运输业4户、金融业6户、其它9户,共计44户,总共进行企业登记的有108户。
凡进行登记的企业,每户都建立了档案,在企业管理上达到了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个体经济工商户也进行登记发照,登记
项目有: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
方式、经营场所等,并建立相应的档案,从而加强了对个体经济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