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沿革
第二十四章 公安司法
第一节 机构沿革
查哈阳农场公安保卫和司法工作的组织机构,随着四十三年来农场规模逐年发展与机制几
经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
1951年查哈阳机械农场开始配备1名保卫干事,从此开始了农场公安保卫工作。1956年查
哈阳农场建立了保卫科,设科长1名、干事5名。郭瑞琪任保卫科科长。
1958年11月查哈阳农场并入查哈阳人民公社,场保卫科也同甘南县平阳、东阳、巨宝、查
哈阳四乡的公安组织合并,成为甘南县平阳公安分局,负责原四乡一场的公安保卫工作。马明
阳、林夫先后担任分局局长。当时,原农场下属的各个分场开始添设1名公安特派员,负责各
场区的公安保卫工作。
1960年2月,平阳公安分局撤销,农场恢复保卫科,科长包文清;业务仍归甘南县公安局
领导。
1962年5月组建查哈阳农垦局,保卫科变为公安分局,作为甘南县公安局派出机构;下辖
的各个农场均设公安特派员1~2名。王文有和曹奇分别担任公安分局局长、政治指导员,全局
共有公安干警26名。1963年12月,公安分局又改为保卫科,下辖的各个农场公安特派员改称政
治助理员。保卫科科长是高成山,业务仍受甘南县公安局领导。
1963年查哈阳农垦局成立了金光镇(即农垦局所在地大烟筒)人民法庭,审判员是黄旭光(
未设庭长);业务上隶属甘南县人民法院领导。
1965年7月农垦局保卫科又改为公安分局,王文有和洪龙九分别担任分局局长、政治指导
员。各农场原政治助理员又改称公安特派员。
1967年2月9日农垦局公安分局被局直一部分“造反派”夺权,公安司法工作受到了严重的
破坏,“群众专政”代替了一切法律与执法程序。
1968年末组建兵团五十五团,原查哈阳农垦局公安分局由现役军人接管,受甘南县公安局
军管组领导。同年2月,原公安分局的全体干警(下辖农场公安特派员除外)开始集中到甘南县
办公检法学习班,后又转到佳木斯、八五二农场办班,直至1969年8月才结束。
1969年3月,公安分局军管组完成了使命,五十五团成立保卫股替代了原公安分局的职能;
原下属的农场改为营,各营设有保卫干事1~2名。1970年2月五十五团拆编成五十、五十五、
六十七三个团,五十团和六十七团均成立了保卫股。三团保卫股隶属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五师
保卫科领导。兵团期间,三团保卫股负责人分别有:五十五团的徐长智、周运来,五十团的马
纯学、周占生、董有武,六十七团的李凤奎、赵贵、洪龙九。
1977年1月三个团保卫股改编为三个场公安分局;各场公安分局均配备5—7人,负责人分
别是徐长智(查哈阳)、孙庆山(丰收)、洪龙九(金边)。1978年3月三场合一,三个分局也随之
合并为查哈阳农场公安分局。洪龙九任局长,王选中、孙庆山任副局长。分局内设政保、刑侦、
治安、秘书四个股;下辖各分场保卫组,每组设保干2—3人。
1977年1月—2月,查哈阳地区三个场先后成立了人民法庭,负责人分别为徐长智(查哈阳)、
龙彦(丰收)、宋庆生(金边)。1978年3月,三场法庭合一为查哈阳农场人民法庭,法庭负责人是
梁贤基。
三个场公安分局、人民法庭和三场合一的公安分局、人民法庭,均分别隶属甘南县公安局、
人民法院领导。
1981年1月,查哈阳农场公安分局与人民法庭开始归属嫩江农垦公安局和农垦法院领导。
同年4月,公安分局下辖各分场保卫组改建为派出所,设干警2—4名;5月,公安分局和派出所
全体干警一律穿上警服。1982年,为了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场公安分局建立了行政拘
留所及消防队。1989年5月,又组建了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中队。
自1978年至1990年,场公安分局局长先后由洪龙九、王选中、赵丙洲、解林清担任;分局
教导员先后由宋作云、李明清担任;场人民法庭庭长先后由梁贤基、白忠生、黄伟、王兴林担
任。
1989年1O月,查哈阳农场又成立了检察室。场检察室业务受嫩江农垦人民检察院领导,王
龙生任检察室副主任,负责全面工作。
此外,查哈阳农场又于1989年11月成立了监察科,监察科同场纪委合署办公,由纪委书记
薛成玺主抓全面工作;1990年10月成立司法科,由卢庆久任副科长主抓全面工作。
1990年,农场公安分局内有6个股,下设10个派出所、1个行政拘留所,共有干警91名;人
民法庭有正副庭长各1名、助理审判员3名、书记员5名、法警1名,共配编11人;检察室有副主
任兼检察员1名、检察员1名、书记员1名,共配编3人。此外,场监察科配编2人,司法科配编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