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纠纷的调解 查哈阳农场自1963年金光镇人民法庭组建以来(兵团时期除外),镇(场)法庭坚持贯彻“以
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
字方针,凡对审理的民事案件,均做到了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着重调解,促使当事
人之间相互谅解和让步,双方完全自愿地达成协议。对民事纠纷之所以着重调解,是因为当事
人之间没有根本利害冲突,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民事纠纷,既可做到较
为彻底地终结诉讼,又可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并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团结。同时,还能方便
当事人,节约人、财力。
1985年以前,镇(场)法庭累计审理、调解民事纠纷1,500多起。1985年至1990年,农场法
庭六年中共审理民事纠纷案件948起,其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仅29起(1985年4起;1986年8起;
1987年3起;1988年2起;1989年4起;1990年8起),经调解方式结案的达919起之多。
八十年代,农场法庭为了加强全场法制教育,提高职工法制观念,依照国家《刑法》及有
关规定,配合公安、检察机关,从重从快打击了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在促进社会治安明显好转
和促进农场经济体制改革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例如:1983年11月21日,在查哈阳农场召开了
15,O00余名群众参加的宣判大会。嫩江农垦法院对13起案件中的17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
罪分子进行了宣判,对其中的康满昌、赵春甫、石晓岗、张君四名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
愤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990年,查哈阳农场人民法庭被省农垦中级法院评为“文明法庭”、“调解工作先进单位”。
1985~1990年民事案件审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