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供应 农场职工、家属的吃粮,从建场起就实行成品粮和食油的供应。1957年10月,国家粮食部、
农业部、农垦部、公安部“关于国营农牧场粮食统购统销的联合指示”中规定:“国营农、牧
场员工的口粮和耕畜的饲料用粮标准,一般可以稍高于当地农村的用粮标准,也可以参照附近
一些城市一般工厂职工的粮食定量供应标准。”按照国家粮食部门的统一规定,农场调整了职
工、家属的口粮供应标准,均高于当地农民的口粮标准,尤其食油的供应标准较高,同时又规
定了特殊情况的差额补助和一些用粮单位的粮油安排。
成品粮供应标准表
表4-17 单位:公斤/月
1984年以前,供应居民口粮的大米、白面、豆油,粮油倒挂费由农场统一负担。1985年随
着农场经济体制改革、家庭农场的兴办,家庭农场的职工家属口粮由供应改为自留粮。分场、
总场直属单位及非农业生产居民供应口粮的价格,每年按实际成本价格,即:按原粮价格加管
理费、加工费合计计费,超平价部份的口粮倒挂费,由各单位直接补助给职工,不增加职工负
担。1993年,国家粮食政策开始放开,允许个人开办议价粮店。个体议价粮店从全国各地购进
优质白面、豆油、杂粮等,出售给居民。这些产品价格虽然比农场自产的略高,但由于人民生
活水平的提高,宁可每公斤多花点钱,也到议价粮店购买。从而,使农场的粮油供应出现了较
大变化,家庭农场继续执行口粮自留,分场取消了粮店,只有农场粮食科还设有粮店,场直粮
店只是解决退休劳保、失业人员等的退休金、失业金的以粮顶资问题。即:在没有现金支付退
休金、失业金的情况下,确保退休人员、失业人员能吃上饭,给于统一开粮,以粮顶欠发的退
休费和失业金,开出的粮油,均到场粮食科所辖的粮店领取。农场居民的粮油供应问题,随着
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逐步放开,走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