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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权制度改革

第二节 产权制度改革




  兴办家庭农场以前,牧场经营管理方式在管理上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是计划经济模式。
在1984年以前,尽管有过这样或那样的改革,但在经营权上,国家是经营投资的主体,经营利
润和风险都由国家承担,经营成果好坏与经营者利益不挂钩。普遍实行基本工资制,体现不出
多劳多得。生产资料计划供应制,大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小到一个螺丝,都得提出
计划统一购置,价格由国家制定。种植计划由上级统一下达,造成统得过死,违背自然规律,
特别是牧场处在黑龙江省西部风沙干旱地区,不适于麦、豆生长,但当时种植作物指标主要是
麦、豆。小麦单产 150公斤上下,大豆单产不超过50公斤,多数经营年份亏损。产品由国家统
一收购,实行统购统销制。从1985年兴办家庭农场后,产权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经营权和
所有权实行分离,从而调动了职工生产积极性。土地所有权虽归国家所有,但投资主体却发生
了变化:经营权归生产经营者所有,生产经营者根据市场变化来进行组织生产经营,在生产资
料采购上,根据市场行情比价采购,组织生产种植计划,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结构调整,投入上
根据效益最大化进行,销售产品根据市场变化来决定,充分体现了产权制度改革。

  从产权统一到产权分离,在牧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从1984年开始试办家庭农场,到2000年17年间,中间发生过统分结合,到彻底把产权分离,
经过数次反复。当时对改革理解的不深,是新事物,认为改革是平均分地,没能考虑到经营者
的素质和能力,把机车也按机务工人进行配,没有把管理考虑进去。这样,导致当年生产资料
垫支,职工对经营权理解不深不透,加之气候条件,市场不成熟,连续两年形成家庭农场挂账,
改革受阻。到1987年改革形成“翻烧饼”,牧场又收回农机具,一部分耕地由场经营,当时叫
统营,在生产队中既有家庭农场,又有由牧场统一经营的土地,形成统分结合的特殊经营方式。
当时统分结合的生产队有一队、九队、十队、十一队,中间还办了大型家庭农场,在1988年当
这 4个生产队办大型家庭农场时,由于责、权、利不明确,家庭农场挂账。1989年,牧场再次
把农机具收回。办起了统分结合的家庭农场。1994年,牧场进一步深化改革,农机具彻底转让,
土地全部分田到户,从1995年开始,产权制度彻底改革,全部办起家庭农场,产权和经营权彻
底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