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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粮油供应

第六节 粮油供应




  牧场为解决职工及家属的吃粮问题,从建场初期就通过自产、自加实行成品粮和食油的供
应。

  粮油供应执行的是1957年10月国家粮食部、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国营农、牧场粮食统购、
统销的联合指标”中规定:国营农牧场员工的口粮和牲畜的饲料用粮指标,一般可以稍高于当
地农村的用粮标准,也可以参照附近城市一般工厂职工的粮食定量供应标准规定。按照国家粮
食部的统一规定农场职工及家属的供应标准均高于当地农民的口粮标准,尤其食油的供应标准
较高,同时又规定了特殊情况的差额补助和一些用粮单位粮油安排。

  1、机关干部和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 参加生产劳动时的口粮标准,每月按22.5公斤的标
准,按参加劳动天数给予差额补助。

  2、凡接触高温、有毒、有害作业人员, 除按食油供应标准外,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25公
斤。

  3、回族每月每人补助食油0.1公斤。

  4、住院患者,按医院购粮数量的3.5%的比例付给食油。

  5、招待食堂,按购粮数的2%比例付给食油。

  6、集体食堂用粮票购粮,按实际购粮数的1.5%比例付给食油。

  7、对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人员和老红军、 老抗战人员,不分在职或离(退)休,每人
每月付给食油0.25公斤。

  8、产妇在分娩当月一次补助食油0.5公斤。

   成品粮供应标准一览表(1984年)
  表3-18


  

  1984年以后,对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食油供应0.5公斤。

  1985年随着农场经济体制改革、家庭农场的兴办,家庭农场的职工由供应粮改变为自留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