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
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
一、劳动保护
为了安全生产,保证广大职工在劳动中身心健康,富裕牧场自建初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部1963年 9月18日颁布的《国营农场职工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牧场实际,制定了
牧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办法。对诸如肥皂、线手套、皮手套、棉手捂子、皮大衣、雨衣、操
作服、罩衣、围裙、套袖、手巾、大头鞋、棉胶鞋、雨靴、卫生帽、防寒帽等保护用品,针对
不同工种 (如:汽车司机、胶轮司机、康拜因手、链轨车驾驶员、农具手、修理工、电工、铸
工、锻工、线路员、话务员、火锯工、木瓦工、榨乳工、饲养员、运奶员、放牧员、医护人员、
采买员、养路员、邮递员、更夫、 炊事员、理发员等),在用品质量、发放数量、使用期限上,
都有明确的不同规定。
在管理上有严格规定,要求手续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范围不准扩大,质量不准提高,
错过发放日期不补发;职工场内调动,保护用品交还原单位,也可经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带到新单位继续使用;职工调出场内,必须把保护用品全部交还,否则不予办理手续;领取、
交换者必须签字盖章。
牧场因资金不足,从1982年起,大部分劳动保护用品缓发或停发。
二、劳动保险
1975年,牧场对达到退休年龄和因公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分别给予退休、退职,
并按规定给予退休费及补贴待遇。
根据国发(78)104号文件精神,1980年8月牧场改发退休费标准,月计增加266.36元,年计
增加3 196.32元。
根据黑劳险(83)183号和劳人险(83)60号文件精神,牧场从1983年11月起, 对退休费低于
30元的,按30元补齐;因公致残,退休费不足40元的,按40元发给。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
诊断,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的职工,退职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
元发给。上述几项月增发502.71元,年增发6 032.52元。
牧场还给1983年9月9日以前退休的老工人子女,按规定都办理了接班手续。
1984年6月,根据嫩垦办字(84)4号文件精神,牧场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进行了
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全场实检人数513人,其中男466人,女47人。病例情况:高血压41人,
占实际人数的8%;动脉硬化14人,占实际人数的2.7%。
截止2000年12月末,全场离退休职工合计700人。其中男569人,女 141人,离退休费总额
3 378 768元/年,人均4 759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