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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包定奖责任制

第一节 包定奖责任制



1960年建场以后,逐步推行以“包、定、奖”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包,即场对国家
实行包产量、包利润、包成本、包工资。定,即国家对场实行定规模、定人员、定设备、定投
资、定物资消耗等。奖,即国家对场、牧场对职工按照包的条件实行利润分成和超产分成。

由于生产对象不同,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不同,因而采取的具体形式也各有所异。如农、
林、牧、副、渔、农机等各有几包几定。在利润和超产分成上也采取“上死下活”的方式,即
上缴产品产量和利润是死的,场、队积累、职工口粮和工资是活的;有时也采取“两头都活”
的方针,即按包定的条件实行超产分成,减产受罚。在实行利润或超产分成的比例上,有时实
行“六、一、三”,即60%上缴,10%留场,30%奖给职工;有时实行“四、二、四”,即40%
上缴,20%留场,40%奖给职工。

这个制度的主要环节:一是合理确定包的项目和指标。只包产量不包产值,曾发生过不顾
成本追求产量的现象。包的指标过高会使职工感到实现无望而产生泄劲的情绪,包的指标过低
则不能促进奋发向上的精神,因而都达不到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二是合理确定超产比例分成。
国家拿得太多,职工分得少,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反之,国家拿得少,
职工分得多,就要影响国家收入和牧场积累的速度。这两个问题较难处理。从1962年开始逐步
探索,1963年增加了“产量提高1%,奖金递增0.5%”的分配办法,调动了增产的积极性,
取得了明显的效果。1963年比1962年单产提高了31%,1964年又提高35%,1965年提高18%。
实行这种办法牧场于1964年总结出5条经验和3条好处。5条经验是:一是各级领导各部门都
要从思想和日常工作中千方百计地创造良好条件完成包干任务和指标;二是做好民主管理企业
工作,充分发挥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作用;三是搞好牧业队(组)同农业队(组)之间的关系;
四是及时妥善解决签定合同后出现的新问题;五是加强党对经济(生产)工作的领导,以利于
生产单位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生产。3条好处一是劳动效率,农、牧业(牛奶)产量显著提
高了;二是关心生产、关心牧场、关心国家财产的人多了;三是人的精神、生产面貌焕然一新。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这一制度也就终止。

1979年2月,国家农垦部下发《关于改革国营农场工资制度的方案》,提出把基本工资加
奖励作为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在国营农场推广。同时,省农场总局发出《关于1979年奖励制
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所有农牧场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后来发现
这种方法仍有平均主义倾向,只奖不罚,很难调动职工积极性,将基本工资加奖励改进为“包、
定、奖(赔)”责任制。1980年在实行上述办法基础上,加了“产量增加1%,分配递增0.5%”
的办法,结果农业丰收,1981年粮豆单产由上年的74.9公斤提高到120.8公斤,增产38%。使
之奖金冒高,职工多得。1982年取消了这个办法,牧场试行“浮动工资、超利分成”的分配形
式,承包组织形式仍以生产队为单位。后来,在林、牧、副、渔、工业生产方面按行业实行班
组承包,不坐“农(牧)业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