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二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年9 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在提出实
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优点。总局结合
实际,制订《1981年加强生产责任制与实行浮动工资的试行办法》,要求各农场的生产队普遍
实行“以队为单位,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对每
个职工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专业承包、联产(产量、利润或工作量)计奖(赔)的浮动工资制。
即以职工工资37元为基础,37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计形式发给;37元以下部分,
80%平时按定额计分发给,20 %留待年终按完成承包情况而增减。因生产条件差,经营不稳定,
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这年还出现承包单位划小的趋势,出现机农联合大组承包、机农分组
承包、机组单独承包等形式,林、牧、副、渔各业大部分单位按分工分业实行班组承包,并且
出现承包到组、到户、到人的现象。
1982年1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营农场生产责任
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的形式,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的
确定,不要搞‘一刀切’。凡能个人单独作业,并能计算其经营成果的生产项目,应实行包产
到职工个人的责任制;难以估算个人经营成果的,应实行包产到组或队的责任制”。又规定:
“国营农场不推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人的责任制”。牧场制发了《1982年联产承包责任制试行
方案》和关于定额记分,以分计酬方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推行“以组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责
任制”。这一年由上年的盈利4.8万元降为1.6万元,引起全场干部、职工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