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利用与保护 一、土地利用
1、土地利用规划。1998年初遵照齐垦分局国土资源局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将总体规划的核心放在解决各部门用地矛盾上,认真编制好各类用地规
划平衡表和划分土地利用规划区。牧场在编制规划时注意土地利用特点,妥善处理了农业生产
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矛盾,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在分局国土局的指导下,牧场及时完成了总
体规划。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表
表5-10 单位:公顷
注:(1)水面按国土资发[1998]186号文件用地分类汇总。
(2)单位保留一位小数。
二、耕地保护
1、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主要内容,一是规定保护范围,采取措施,
限制、禁止非农业建设占用保护区内耕地;二是建立补偿制度;三是防止不合理的农业内部结
构调整,禁止可能造成保护区耕地污染、沙化、盐渍化和水土流失等破坏土地行为。
按齐垦土地管理局的部署,牧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工作于1994年8月底完成。按划入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不得少于现有耕地面积85%的规定,结合牧场耕地的实际情况划入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面积为2341.8公顷,占现有耕地的90%。在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分为一级农田保护区和二级农田保护区。一级农田保护区划定对象为:(1)高产稳产农田;
(2)农业科研田、教学试验田和种子田等;(3)菜田;(4)有较完备的水利工程配套设
施的耕地。二级农田保护区的对象为一级农田保护区以外应该保护的耕地,划定后,土地管理
部门加强了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利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保护区耕地数量的稳定,严禁建设占
用、荒芜和改变用途,原则上一级农田保护区永远不得占用,二级农田保护区在规划期内不得
占用。
1994年8月底,全部完成了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工作,规划基期年为1994年,目标年到2000
年。
2、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是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居民点或工矿的
迁转等造成占用或破坏的土地,经过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耕地状态。建场以来,复
垦土地859.8亩。其中:1983年原一队马点取消后改造利用47.8亩;1988年苗圃归属第二生产
队撤销后,房舍等建筑物占用地复垦利用48.6亩;1990年原第六生产队(奶牛专业队),奶牛
转让给职工自有以后,草场和出牧道整治后复垦306亩;1993年原第五生产队(建场时的羊场)
取消建制后,职工家属搬出,房屋、畜舍等占用地整治后复垦384.6亩;1999年砖厂解体后,
砖窑西面、南面的砖坯凉晒场(架道)复垦为耕地72.8亩。
三、建设用地管理
1、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自1983年牧场允许职工个人建房以来,土地管理部门在非农业
用地管理上认真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凡上报审批和审理的建设项目用地,
属省审批权限的报件一式三份,属牧场审批的一式两份。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土地管
理部门均赴现场按着批准面积、范围进行落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以后,土
地管理部门均到现场进行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
1983~2000年,共审批非农业建设用地13.5公顷。
1995年,审批居民建住宅9户,占用耕地0.27公顷。
1998年,大庆“中连引”水利工程,途径牧场境内10377米,占用草原面积81.01公顷。
2、农业用地管理。为了农业用地更加合理,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农业用地审批程序等
暂行办法》,凡开荒、造林、修建田间道路、晒场、养鱼池、营造农田防护林、兴建农田水利
工程以及退耕还牧、还林等,用地单位务必在用地上一年10月之前提出用地计划,经国土局汇
总上报,纳入省计划用地指标。未纳入不予批准。用地计划一经批准,土地部门认真监督执行。
资源开发或建设等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申请经分局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场土地管理
部门依据批文,核发用地许可证,现场实施土地划拨落界,督促被征用地单位按时移交土地,
用地单位施工后,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勘测、绘图、检查验收、登记、颁发农业用地使用证;
凡未经批准即施工的不予立项,并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