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业风险互助 一、风险互助管理
1、风险互助人
凡是在牧场范围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牧业机械的经营者,具备独立经营能力,并
有健全的经济核算手段的均可作为风险互助人。2、风险互助范围
农作物。集中种植的水稻、小麦、玉米、大豆、油菜,列为统一风险互助作物;甜菜、蔬
菜、瓜菜、青饲料、绿肥及其它小作物列为自愿参加范围。
奶牛。饲养管理正常,无体残、疾病,无结核病、布病检疫呈阴性反应,经兽医部门验体
合格者,年龄在1~10周岁的均可参加。正在发生传染病疫区的奶牛不能参险。
3、风险互助金
农作物。提取风险互助金的比例定为5%。统一互助作物根据该单位5年间平均产量及变
异系数实行差别比例。变异系数在0~15%(含15%)之间,比例为4.5%;在15~30%(含
30%)之间,比例为5%,在30%以上,比例为5.5%。提取的风险互助金,30%留存牧场,70
%上缴风险互助管理部门,其中,50%留管局,20%交总局。
奶牛。风险互助金的提取比例为风险互助额的5%,60%留农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40%
上缴风险互助管理部门。
4、理赔处理
农作物。作物受互助责任内的自然灾害造成减产损失30%(不含30%)以上时,风险互助
管理部门负责赔偿,理赔前要经总局专家组检查后批准,在批准后两个月内兑现。为支援抗灾
自救,在未确定理赔数额之前,可先支付部分预赔款。不按规定缴纳农险互助金者不予理赔。
理赔标准明细表
表5-11 单位:元/亩
亩风险互助保额明细表
表5-12 单位:元
奶牛。发生风险互助范围内的经济损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赔偿55%,风险管理部门
负责赔偿45%。风险互助期满时返还当年风险互助金。
二、农险互助实施
农险互助于1993年9月开始实施。种植业投保面积受经营体制的影响而变化。计划经济时
期按国家统一的生产计划种植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按要求参加农业风险互助,1994~1996
年,每年有上万亩农作物参加农险互助。1996年以后,虽然逐年压缩麦、豆等播种面积,向逐
渐变为无粮场过渡,但是农作物参保面仍不见少。
农业风险互助情况统计表
(1993~2000年)
表5-13 单位:万元
养奶牛户的人员素质、经济状况、奶牛的饲养水平不尽一致,职工对参保认识不一,参加
风险互助的积极性不高,只是在1997、1998两年间开展了奶牛风险互助工作。在参险面有限、数
量很少的情况下又遇特大洪水的袭击,奶牛生产和奶牛参险工作陷入低谷,参保数量急剧下降,
1999年奶牛参保面为零。洪灾之后牛少了,病牛多了,养牛户遭到严重损失。1999年奶牛存栏由
上年的1603头降至917头,下降43%,由于养牛户没有参加保险,灾后养牛业的恢复步履艰难。
牧场畜牧和保险部门的各级领导因势利导,开展了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人们逐渐认识到农
险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取百家救一家,本着“低收取、低赔付、风险共担”的原则,确实能起
到平抑风险,及时恢复灾后生产,稳定职工生活,促进农、牧业发展的作用。但收效甚微,参保
面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