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用工制度
第三节 用工制度
牧场的用工制度与全垦区相同,基本上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自1960年建场到1984年一直延
用建国初期形成的固定工制度。这种用工制度一直被做为企业用工制度的主体,附以临时工制
度,成为农垦企业用工的两大制度。二是自1985年到2000年逐渐实行合同制。
一、用工制度改革
国家劳动人事部于1983年2月下发《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要求在新招用的
工人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在一个时期内以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作为过渡,最终达到所有职
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省国营农场总局于1984年11月23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
题的意见》中指出:为了打破“铁饭碗”,搞活劳动制度,合理使用劳动力,真正实行“各尽
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调动工人的积极性,解放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结
合垦区实际,今后垦区招收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
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用工与经济责任相结合。做到人
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劳动合同制,主要在招收新工人中实行。从1985年开始,牧场招收劳
动合同制工人,由农场总局劳动局下达指标,并制定招工简章,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
核,统一考试,择优录用。招收的对象主要是本场职工子女、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及有特殊情况
需要安置就业的社会待业青年。并规定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6~25周岁的男女未婚
青年。经总局研究批准录用,1985、1986年均在100人左右。
省政府于1995年3月24日印发《黑龙江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要求1995年底全
省应有80%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1996年底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省国营农场总局于1995年5月15日也印发了《关于垦区企业方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
见》,《意见》要求:1995年底垦区企业及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要达到80%,垦区所有“三资”、
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私营企业及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达到100%,到
1996年9月30日前,垦区所有企业均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实施范围和对象、遵循的原则、
推行的方法和步骤、有关政策、要求以及妥善安置富余劳动力作了明确的规定。
嫩江管理局于1995年5月31日印发了嫩垦局办发[1995]25号文件《嫩江管局全面实行劳
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方案规定:
1、打破职工所有制身份界限: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国有企业全体职工(含干部、固定工、
劳动合同制工人、集体所有制工人、临时工)和新增职工(企业从外地调入的职工和接收的大、
中专毕业生以及复员转业军人等)统称为企业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集体企业、三资企业、
私营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非国有用人单位,应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后,允许职工合
理流动,原干部、工人身份和所有制身份不再出现。“企业职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
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资鼓励及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权利。
2、双向选择、竞争上岗:要在合理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职工进行考试、考核,优化组
合,择优聘任(用)上岗。对原有干部实行聘用制,从工人中选拔的干部实行聘用制,工人实
行组合制。职工也可自由选择工作单位。
3、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党群专
职人员和服务人员以及生产操作人员都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符合劳动法规的原则下与企
业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并由劳动仲裁机构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后,企业职工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能纳入“企业职工”管理。否则,不纳入,不能上岗。
对没有上岗的人员实行待岗—试岗—上岗和下岗的管理办法。
4、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可签订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必须按照劳动部颁
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同时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并经劳动仲裁机构予以签证。
为落实好省和总局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要求,1995年9月按照《嫩江管局实行劳动合同
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首先党政一班人会同劳动部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
二是成立了以阎为组长、由财务、劳动、社保、政研、工会、组织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实行
劳动合同制”领导小组;三是牧场出台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方案。自此,劳动制度的改革全
面铺开。
二、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
1995年8月31日,管局召开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会议,对全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
做了全面部署。会后,牧场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专门组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照《嫩江管局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出台了牧场的改革方案,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积极
稳妥的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具体起草下发了《牧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下岗人员管理暂
行规定》、《牧场关于富余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牧场实行“四定”及择优上岗考核办法》、
《牧场中、小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等一系列具体规定和办法。全场进行定编、
定岗、定员、定责;择优聘任(用)优化组合和签定劳动合同。本着“平等、公开、竞争、机
会均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采取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办法,使企业每个成员
都以企业职工的身份进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本着先干部岗位后工人岗位,先科室后基层,
先三线后二线的组合顺序。一是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实行聘任(用)制。
二是对工人实行组合制。三是原实行聘任制的干部,这次仍被聘任的任期时间可与这次劳动合
同相同,并由局劳动仲裁机构进行签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并规定了具体
签订合同的程序。到1996年9月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结束。全场674名在册职工中有637名
同牧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占职工总数的94.5%。其中签一年合同的456名,占签合同总数
的71.55%;签2~5年合同的159名,占签合同总数的25%;签无定期合同和临时合同的22
名,占签订合同总数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