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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失业保险

第三节 失业保险



牧场的失业保险工作是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实施国营企
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及农场总局《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的精神,伴随着社
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于1988年6 月开始正式运作的。其宗旨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
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社
会保险制度。牧场失业保险工作自1998年开办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为推动各项事业的改革
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再就业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失业保险的改革

1988年,开展失业保险时(当时称待业保险),牧场基本上没有失业人员,职工、干部对
失业保险认识不足,参险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
过渡,企业所有权的变革,大部分职工精简、转产,失业人员逐渐增多,失业保险工作逐渐被
理解和重视,失业保险金收缴额度逐年增多。失业保险业务操作向着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特别是1992年管局下发《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了企业内部实行失
业保险制度,扩大社会失业保险范围和对象,提高失业保险收缴比例。1993年管局又下发《关
于农牧场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改革的补充通知》,使失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与健
全,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二、基金的收缴与使用

失业保险工作始终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农垦总局、
管理局《关于实施〈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牧场的保险部
门对失业基金在严格执行《收缴计划》的前提下,实行自收、自管、自用,差额上缴的管理办
法。牧场收缴失业保险金的10%上缴分局、总局作为调节使用,90%留牧场保险机构使用。并
按总局1994年5月规定的《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企业个人
缴纳的方法、支付的对象和标准、保值增值、监督检查等问题具体要求执行。失业保险基金的
拨付主要是:失业人员的救济金;救济期间的医疗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生育补助费;促
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转岗训练费、生产自救费、职业介绍费等。近几年企业破产压力很大,大
部分失业金用于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生活救济,解决燃眉之急。

三、推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效果

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十年来,尤其是近几年企业改革、改造、优化组合,受市场经济大潮冲
击,更加显现出失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第一、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第二、失
业保险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第三、积极支持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由于实施了失业保险制度,
保障了从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压力,给企业创造了良好的改革环
境,顺利剥离富余人员,为企业轻装上阵创造条件,推动了改革。

参保人员及基金缴纳情况表

(1989~2000年)

表5-15 单位:元



续表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