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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庭

第二章 法庭


自1960年建场至1977年,这个期间农垦没有完整的司法体系,当时出现的民事案件及刑事
案件均由林甸县人民法院受理。1978年到1982年组建了法庭,隶属于林甸县人民法院。全称是
林甸县巨浪人民法庭。1982年10月根据中央司法部的文件精神,黑龙江垦区建立了完整的司法
体系。省农垦总局建立中级人民法院,各管理局建立基层法院,各农牧场建立法庭。巨浪人民
法庭从此隶属于农垦系统,称“黑龙江省嫩江农垦法院巨浪法庭”。自此牧场发生的民事案件
和债务纠纷由法庭独立处理。

法庭人员更迭情况表

表7-4单 位:人



注:2000年7月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全省法庭指数”的文件精神。结合垦区
实际,将齐齐哈尔分局所辖“绿色草原、巨浪、泰来”三个法庭调整为一个中心法庭,庭址设
在绿色草原牧场。巨浪法庭变为中心法庭所属办案组。因此,原庭长刘景新改为绿色草原中心
法庭副庭长兼巨浪办案组组长。

巨浪法庭历年来共受理各种案件(卷宗记载)440余件。多是离婚案、民事案及经济纠纷
案等。各种案件各约占30%左右。在受理的案件中都按时审理完结,没出现冤、假、错案。由
于执法严格,程序清晰,裁判公正,在审结的案件中没发生更审、改审、再诉、上访告状的现
象,当事人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