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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巨浪牧场《场规民约》

黑龙江省巨浪牧场《场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公民权益,教育公民履行
应尽的义务,更好的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早日实现小康场,特制定本《场规民约》在全场范
围内实施。

第二条 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积极带头作用,并做出突出成绩者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权益,破害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治安
处罚的参照国家的有关法规按本约处罚。

第四条 对违犯《场规民约》,对场组织的集体活动、义务劳动不积极参加的人和团体坚
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精神病患者,聋哑盲人等违犯《场规民约》
的从轻处罚,造成社会和他人财产损失的由监护人负责。

第六条 各级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居民委员会是《场规民约》的执行机构,各级工会委员
会是检查机关。

全场公民都有监督、检查、揭发违反《场规民约》的义务,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知情不举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七条 对违犯《场规民约》受到处罚的人应按规定交纳罚款,对不交纳罚款的予以从重
处罚。

第八条 对违犯此约给予处罚不服者在接到罚款通知的五日内向场综治领导小组提起申诉,
由综治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第九条 各单位在执行《场规民约》时要坚持集体研究,严格遵守,积极落实的原则,秉
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条 各单位在执行《场规民约》时给予错误处罚的要向被罚人承认错误。

第二章 遵守社会公德加强社会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一条 教育全场居民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助人为乐”的高尚风格,坚定共产主
义信念,学科学,信科学,用科学,反对各种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全场居民要团结互助,和睦相处,一旦发生争执要本着互敬互让的原则,协商
解决。

第十三条 为尽快实现净化、绿化、美化、香化的四化家园,努力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
生活环境,公共场所要有花池、花坛,单位和居民户要积极种植花草,达到国家要求的人均绿
化地,对达不到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居民要养成自修、自养门前路,自清门前沟的好习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
不成任务的每天罚款10元以上。

第十五条 为确保街道整治,路面完好,严禁在路上挖坑穴,垛柴草,放垃圾,摆摊床,
违者要限期修补和整改,不按时完成的每天处以15元以上的罚款。

第十六条 教育居民要搞好室内外卫生,养畜户的畜粪要每周清理一次,违者城建局组织
力量强行清除,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对卫生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爱护树木,保持生态平衡,教育居民要自栽门前树,落实责任制,确保栽一棵
活一棵,对栽不活的由承包人买苗补栽,对损害树木的由承包人赔偿和补栽。

第十八条 要维护商店、招待所等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严禁看黄色录象、猜拳行令和国
家禁止的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 各群众团体要认真组织、积极引导居民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严禁赌博,
违者没收赌具和当场钱款,视情节每人处以200~400元的罚款,严重者交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全体居民的柴草要按规定区堆放好,严禁在家属区内堆放柴草,违者强行清除。

第二十一条 除使役的大牲畜和允许放牧的牲畜外,其它畜禽全部舍饲,每发现一只(头)
散放的处以20元以上的罚款,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要无条件赔偿,对极个别顶着不办的采取
强制措施。

第三章 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教育居民和儿童要发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开拓进取的北大荒精神,开展
比学赶帮活动,在两个文明建设活动中争当标兵,努力造就“学先进,当先进光荣,落后可耻”
的氛围。

第二十三条 教育居民、学生要自觉遵守作息时间,遵守劳动纪律,努力钻研业务,不断
提高自身素质,完成本职任务。

第二十四条 各居民户和团体对道路、房舍、自来水管道改建和维修时要设立禁(绕)行
标志,完毕后要恢复原状,尘土垃圾要清除干净,坑穴要填平,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责
任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育居民,以场为家,对损害公共设施和他人财产的,除给予赔偿、修复外
处以一倍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全场居民要安全、节约用电,严禁偷电,对私拉乱接电源和禁用的各种电器
者按有关法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全场居民要做到安全防火,五级风以上(以防火旗为令)禁止生火做饭和明
火作业,违者给予20元以上的罚款,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包赔损失。

第二十八条 居民户和团体生产、生活用过的煤、草木灰要浇水灭后倒入指定地点,造成
后果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居民户死亡的畜禽要深埋,违者每头(只)处以1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条 教育居民认真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好“十户义务联防”对偷盗和破坏
者决不手软,敢于向不良倾向做斗争。

第三十一条 认真组织好集贸市场,搞活流通,促进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同时教育一切
人员守法经营。

第三十二条 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公私财产不受损失,对侵占、拿摸少量公
私财产尚不够治安处罚的退回财物,赔偿损失外给予10~15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居民要认真落实贯彻义务教育法,尽职尽责地搞好义务教育,否则追穷其责
任。

第三十四条 教育未成年子女认真实施本约,违者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鼓励职工充分利用房前屋后的闲田空地和路旁,树带,沟边发展庭院经济,
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充分创造条件,广开就业门路,使职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三十六条 对进场的可疑人员,如不法商贩、在逃犯、做案潜逃犯、来场做案的闲疑人
员,本场居民除搞好监视外,立即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场规民约自九届一次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一九九一年通过的场规民约
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以前各部门颁发的各项制度与本约有抵触的按此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场规民约由各级工会委员会,街道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场规民约》在1996年12月25日,九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