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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养猪实行包定奖

第二节 养猪实行包定奖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场为了大力发展畜牧业,扭转长期亏损局面,从1979
至1983年全场实行养猪包定奖。主要做法是:“三定”、“两包”。三定:定人员、定猪舍、
定猪群;两包:包生产指标、包饲料。奖励办法是:母猪饲养员在“三定”基础上完成“两包”,
多活一头仔猪农场奖励饲养人员1.5元;肥猪饲养员在“三定”基础上完成“两包”,多出栏
一头肥猪奖励饲养人员3元;养猪班的其他人员可得奖励费中的50%;公养猪自食1斤肉,生产
队给饲养班补差0.75元,养猪人员每积1,000公斤有机肥,由生产队奖给1元。同时规定生产
队向总场每交售一头肥猪给予补贴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