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兵 农场武装部根据民兵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年
满16岁至45岁的男性公民和16岁至35岁的女性公民,政治可靠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组织批准,
都可以参加民兵组织”的原则组织民兵队伍。并根据条件建立普通民兵与基干民兵。
1965年农场武装部开始组建了一个“基干民兵营”,主要成员是合乎条件的青年和复员军
人。营长由武装部长兼任,连长由所在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兼任。五分场一队和修理厂为民兵
训练点。
1982年全场又组建了一个普通民兵团,下设7个营,36个连,共有民兵3300人。团长由武
装部长兼任。
民兵组织 编组情况表
一、基干民兵编组情况
二、普通民兵编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