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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招商引资

第三节 招商引资



1992年修理厂将闲置的厂房200 平方米,场地6000平方米租赁给黑龙江省劳改局大庆基地
处,在场内办起了“庆绿”化工厂。双方协商后签订了租赁合同。甲方代表为原修理厂厂长王
忠臣,乙方代表为大庆基地处张祥超。租赁期5 年,自1992年10月1 日至1997年10月1 日。合
同规定租赁期筹划建设阶段每年上缴场5 万元人民币,投产后每年上缴场20万元。乙方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合同签署之后,乙方便开始了筹建办场,至1995年乙方几经转让、换人,化工
厂始终没有建成投产,牧场当然也没有收到上交租赁资金。至2000年,乙方代表先后换为迟平、
刘广荣、王旭,租赁资金一直没交牧场,虽几经催促,甚至动用了法律手段,一直悬而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