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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包定奖责任制

第一节 包定奖责任制



早在1962年牧场还没有划归农垦企业,归省商业厅管辖时期根据省商业厅发来《省直畜牧
基地工人工资支付形式试行方案》的要求,牧场畜牧业实行“基本工资交仔分成”,农业上实
行“作业工资,产量工资”,工副业实行“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加奖励”的管理办法。1963
年实行以“四包、四定、超产分成”为内容的上死下活“大包干”的管理办法。四包:包产值、
包产品、包成本、包利润;四定:定劳力、定畜力、定工具、定地段;超产分成:粮食超产部
分本着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的精神,超产部分按二、三、五分成(场收二,生产队留三,分给
职工个人五)。畜牧超产部分用工资支付的办法。超额利润按计划亏损部分,按三、七分成
(即生产队留三成,分给职工个人七成)。上死:指总场与生产队所制定的四大包干指标是死
的,双方拟定后不再变动。下活:指口粮标准是活的;产量、工资是活的。实行这种办法牧场
于1964年总结出5 条经验和3 条好处。5 条经验:1 是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从思想和日常工作
中千方百计的创造良好条件完成包干任务和指标;2 是做好民主管理企业工作;3 是搞好牧业
队、农业队的关系;4 是及时妥善解决签订合同后出现的新问题;5 是政治挂帅加强领导,以
利于生产单位有计划、有节奏地进行生产。3 条好处是:1 是劳动效率显著提高了;2 是关心
生产和关心国家财产的人多了;3 是生产面貌焕然一新。

这种办法一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才中止。

牧场划归省农场总局后,1979年2 月国家农垦部下发《关于改革国营农场工资制度的方案》。
省农场总局也发出《关于1979年奖励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牧场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
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牧场制定了实施方案。实行作业阶段奖、年终完成计划奖和超产奖相
结合的办法。作业阶段奖:主要用于大忙季节的定额奖励,生产队在不超过定额的前提下,根
据各作业阶段情况灵活使用阶段作业奖金。

浮动工资:就是联系产量,贯彻生产责任制。职工工资以37元为限,37元以上部分为级差
保留工资;37元以下部分的80%为作业工资,20%为浮动工资。

年终奖:亏损计划的单位,年终减亏,可以从减亏部分提取5 %的奖金;利润计划的单位,
年终实现利润计划,从利润计划部分提取10%的奖金;平衡计划的单位,年终盈利或扭亏增盈,
超计划利润部分,按四、三、二、一比例提取。

通过一年来的实践,认为这种办法只奖不罚,仍存在着平均主义的弊端。1980年恢复了
“包、定、奖”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