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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二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年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在提出实行多种形
式责任制的同时,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优点。农垦总局也制订了《1981
年加强生产责任制与实行浮动工资的试行办法》,根据这些精神,牧场出台了《1981年联产承
包责任制方案》。全场10个生产队、1 个林场、1 个良种队全部实行以队为单位,整体承包,
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对职工实行按专业以组承包,联产计酬
的浮动工资制。即以职工原工资37元为杠,37元以上部分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记形式发给;37
元以下部分,80%部分打乱,平时按定额记分发给,20%留待年终按完成承包情况按工分发给。
1982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农场总局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若干
问题的规定》,继续推行以浮动工资、超利分成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国家农垦部制
发了《关于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原则规定》。根据上级精神,牧场制发了《1982年
联产承包责任制试行方案》和《关于定额记分,以分计酬方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推行“以组
承包,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