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养老保险
第二节 养老保险
牧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在原来全部由企业负担的基础上进行改革的。主要分三个
阶段。
第一阶段:根据中发(1986)9 号文件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劳动
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按照嫩江农场管理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对牧场1985年以后招收的劳
动合同制工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养老金的缴纳,由
企业和职工个人两部分缴纳,由企业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标
准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劳动合同制工人个人缴纳部分为本人标准工资的3 %。
这是从1988年开始到1994年对原来由企业全部承担退休人员养老金办法做的重要改革,为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了第一步。
第二阶段:根据《黑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的要求,牧
场社会保险部门为企业固定工人建立个人档案,并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 %缴纳退休养老保险金,
从1994年开始缴费,1994年以前视同缴费。从此牧场无论是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均要缴纳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是牧场全面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对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又一重大改革。
第三阶段:从1995年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
精神,遵照上级要求,进一步深化牧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制度。这是全面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
保险制度
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职工养老保
险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的起步标准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 %缴纳
养老保险费,以后又根据黑政发[1993]65号文件要求,改为固定工工资总额2 %缴费。农垦
总局[1998]114 号文件《关于印发〈黑龙江垦区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暂
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垦区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实行部分积累的
方式征集精神执行。1998年职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基数的4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从1999年起每两年增加一个百分点,最终个人缴费达到8 %。牧场社保部门按居民身份证
号码为参保职工建立了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从企业缴纳
划转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逐年提高,企业划转部分将逐年降至3 %。职工退休时按缴费
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数额计发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计发
计划经济时期,职工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执
行。垦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农垦总局印发了[1994]2 号令和黑垦局办发[1994]
1 号文件,新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是: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
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95年以
后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上
一年度垦区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 计发。
1994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以后达到退休法定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在上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二项外,再增加过渡性养老金。已离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养
老金正常调整待遇。
参保人数工资总额及应发离退休费测算表
(1990~2000年)
表5-17 单位:元
0000090;[/$$p]
续表5-17
0000091;[/$$p]
全场基本养老金收缴情况表
(1986~2000年)
表5-18 单位:元
0000092;[/$$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