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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失业保险

第三节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原来叫待业保险):牧场是于1988年6 月开始运作的。其宗旨是通过国家立法,
强制实施,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资帮助及再就
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基金的收缴与使用

失业保险金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文件和总局《关于实施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待业保险金收取的对象是企业
职工(合同工、固定工)。收缴比例为:1986~1991年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1 %,职工个人不
交。1992~1997年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1 %,职工个人每月交1 元(全年12元)。垦区固定工
从1994年开始缴纳。1998至2000年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缴纳本人工资总额的1%。
牧场收缴的失业保险金按规定10%上缴分局作为调节使用,90%留给农场,并按农垦总局1994
年5 月规定的《基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企业个人缴纳的方法,
支付的对象和标准等具体要求执行。

   失业保险金收缴情况表
(1986~2000年)
表5-19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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