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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种植业风险互助

第二节 种植业风险互助



种植业风险互助的宗旨是使牧场的种植业在遭受自然灾害后能得到经济补偿,及时恢复生
产,安定职工生活,促进牧场农业生产稳定发展。

种植业风险互助条例规定,凡是在场内从事种植业的经营者,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有健全
的经济核算手段,并与农场签订了长期土地承租合同的经营者均可参保。牧场种植业以玉米为
主,每年种植面积占总播种面积80%以上,牧场参保农作物仅限玉米一种作物。农险提取风险
互助金的比例定为5 %。根据牧场5 年间玉米的平均产量及变异系数实行差别比例。变异系数
在0 ~15%(含15%)之间,比例为4.5 %;在15~30%(含30%)之间,比例为5.5 %。

当玉米遭受互助责任内的自然灾害造成减产损失超过30%(不含30%)时,风险互助部门
负责理赔,理赔前要经专家组及分局风险互助管理部门的调查测算,履行手续后理赔。

牧场于1994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末玉米累计投保面积233180亩,参保金额10860600元,
交付互助金610497元,分局风险部门理赔总金额为1246700 元。

农业风险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取百家救一家,本着“低收取,低赔付,风险共担”的原
则。通过7 年的运作,确实起到了平抑风险、及时灾后恢复生产、稳定情绪、安定生活、促进
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历年种植业参加农业风险互助情况表
(1994~2000年)
表5-20 单位:元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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