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绿色草原牧场职工家庭农场实施细则

绿色草原牧场职工家庭农场实施细则


(1985年)

兴办家庭农场是改革国营农场经济体制、职工致富、牧场兴旺发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翻
两番、创办中国特色国营农场的重要决策。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和全国农垦会议精神,结合本场
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性质和原则

第一条 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独立
核算、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职工家庭农场组织形式。以独户经营为主,联户经营为辅。同时允许其他形式并
存。

第三条 职工家庭农场业体结构,以兼业经营为主,农、林、牧、副、渔各业补充,互相
促进;有专业特长者,也可搞专业经营或办家庭作坊。

第四条 国营农场和职工家庭农场在行政上是隶属关系,农场有领导监督职工家庭农场执
行国家计划、政策和法令的权利;在经济上是合同关系,双方都受合同制约;按合同规定交够
国家和农场的,剩余归己。

第五条 职工家庭农场在合同规定内承包使用国有的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等生产资料,
从事生产和经营,其财产和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家庭农场也不得
以任何方式蚕食合同以外国有、农场资源。

第二章 条件和规模

第六条 凡是本场职工,经个人申请,农场批准,领取《职工家庭农场证书》,同农场签
订经济合同,即成为职工家庭农场,并具有法律地位。

第七条 家庭农场必须由懂生产、会经营的人任场长。负责同生产队(公司)签订承包合
同,承担对生产队(公司)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生产经营规模达下列之一者,均为家庭农场:

1 、承担土地八十亩以上者,有一定生产工具,产值三千元以上,商品粮在二千八百斤,
商品率百分之八十;

2 、承包、种植树木五十亩或林果十五亩以上;

3 、承包草场一千亩以上;

4 、养牛三至五头;

5 、养羊一百只;

6 、饲养母猪三头或肥猪十头;

7 、饲养家禽二百只;

8 、养鱼水面三十亩;

9 、从事多种经营其收入不低于种植业家庭农场收入水平的。

第三章 生产资料和资金

第九条 国营农场的土地、林地、草原、水面自然资源均属国有。

家庭农场只有经营权、管理权,不得变卖、出租、盖房或作其他非农业用地;自建住房应
在场统一规划下进行。

第十条 土地、草原承包使用期十五年不变;家庭农场承包种植的土地,可自行合理分区
轮作,换茬不换地。

第十一条 职工家庭农场应按规定种地养地,改良草原,严禁掠夺性生产,对提高土地、
草原等级者,在转让时予以合理补偿;对违反国家政策和农场有关规定者,予以经济制裁,直
至撤销其经营权。

第十二条 家庭农场使用的牲畜,农机具、车辆厂房等,应由本人筹集资金购买,产权归
己。本人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农场垫付和从银行贷款解决。也可租赁农场的资产使用。按净值
7.2%付占用费。

第十三条 农场转让给家庭农场的农牧机械、设备、车辆,原则上以固定资产净值为基础,
参照现行市场价格。适当确定,偿还期为3 至5 年。价值较大的也可以适当延长偿还期,最长
不能超过8 年。

第十四条 转让不出去,也无人租赁的固定资产,由生产队就地封存,妥善保管,不再提
取折旧,经请示批准也可以改用变卖。

第十五条 农场现有职工住宅均自建公助解决。农场不再新建。

第十六条 职工家庭农场所需流动资金应自行筹集。购买生产工具、种子、化肥、农药、
材料等资金不足。可按生产季节提报计划,经生产队汇总后上报场经理室平衡解决,或申请银
行贷款解决,按规定付占用费。

第十七条 家庭农场应按生产季节及时编报所需生产物资计划,经生产队汇总后上报农场
有关专业公司,按计划供应,家庭农场也可自行采购生产物资。

第十八条 家庭农场购买专业公司的种子、化肥、农药、饲料、燃料、材料等按公司规定
价格付款。

第十九条 专业家庭农场所需牲畜饲料可按粮食年度编报计划,经生产队汇总后上报场有
关专业公司按全价供应,生产队也可以拨给饲料地,自己解决饲料。

第四章 开发性生产

第二十条 家庭农场植树造林,由农林公司统一划定地块,以植树年份为准,从采伐年份
起计算收费二十年。自费造林,谁栽谁有,产权归己,可以继承和转让,但也要上交一定数额
的利润。

第二十一条 承包杏山资源一定五年不变,五年之内补齐苗木,农场予以部分补偿投资。

第二十二条 防风种植每户每年可在10亩左右,连续种植7 年,从收获年份起上交利润。

第二十三条 水产养殖,由水产公司统一经营,禁止私自捕鱼。

第二十四条 离土不离场从事其它经营的,均按场规定上交一定数额的利税费,从事建筑
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的农场投资的,按投资额的20~25%上交本利,自筹资金的也要上
交一定数额的利、税、费。

第五章 经济指标

第二十五条 承包土地、草原按实际面积,根据资源优劣合理确定上交利税、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农业的粮豆亩产量上交利费指标一定三年不变。牧业、工副业主要生产指标
和利费指标一年一定。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家庭农场除按合同规定上交利、费、税和各项生产指标外,任何单位、
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摊乱派和随意提高,追加指标。

第二十八条 家庭农场一旦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经过农场详细调查核实,双
方协商适当调整经济指标。

第六章 经营核算

第二十九条 职工家庭农场要按农场统一规定的“职工家庭农场会计核算办法”指定一人
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记账算账,有银行贷款的家庭农场要与银行建立结算账户。场经理室、
银行部门要定期辅导,检查家庭农场财务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拖欠上交产品、利、税、费
的要给经济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家庭农场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按场统一定价结算。

第三十一条 计划内的产品,由农场统一组织销售结算,计划外的产品由家庭农场自己销
售结算,但销售收入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上交利、税、费。

第三十二条 家庭农场按合同规定,当年欠缴农场的利税、费要按规定付占用费;农场不
能按时偿还家庭农场的收入分配,按银行存款利率付息;1984年前职工承包挂账要按规定付占
用费;家庭农场留用的以丰补歉资金被农场占用了的按银行存款利率付息。

第七章 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职工家庭农场享有下列权力:

1 、在保证完成农场统一计划前提下,自主确定生产经营项目,增产措施和20~30%自由
种植;

2 、按生产经营需要选购生产物资;

3 、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分工。自行安排农活和劳动时间,决定内部分配;

4 、自销、加工完成合同外的多余农副产品;

5 、可雇请帮工和对外实行劳力、资金联合。

第三十四条 职工家庭农场承担下列义务:

1 、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国营农场的规章制度;

2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科学种地养畜,积极保护生态平衡;

3 、认真实施国营农场的统一规划、区划和计划;

4 、严格按合同上交产品、税金、利润和各项费用;

5 、保证完成国家和国营农场组织的劳动积累和义务工任务。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家庭农场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经农场批准可在当
地银行申请立户。

第三十六条 取消等级工资制,职工家庭农场的成员,原属职工的,其身份不变。原有工
资保留调整工资和退休及调动工作时仍然有效。职工子女符合农场职工条件的,经农场批准录
用合同工,按规定可计算工龄,加入工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家庭农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学技术。开展
“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不断提高政治、文化技术素质,移风易俗,加强团结,树立共产主
义新风尚。

第八章 经济合同

第三十八条 经济合同是职工家庭农场和农场间的纽带,是执行国家计划的保证,合同一
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兑现,在合同期内所定条款,未经双方协议,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合
同。因故不能继续经营者,应将全部国有和农场的生产资料交还,经农场同意也可自找对象协
商转包。

第三十九条 经济合同由生产队或公司职工家庭农场签订,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
银行和场经理室各一份。

第四十条 1984年签订的长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章 本则修改和通过权限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制度修改和解释权归场经理室。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最后通过权归场职工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