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绿色草原牧场经营承包方案

绿色草原牧场经营承包方案


   (1990年)

1990年经营承包方案,执行修改补充后的《1989年经营承包方案》。1989、1990年未对
《1988年经营承包方案》修改补充部分仍然有效。

现对《1989年经营承包方案》修改补充如下:

   一、关于土地承包

(1)凡土地种植户,一律按耕种面积每亩上交粮豆25公斤,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对种
地不交粮豆的种植户,须自购粮豆按种植面积补足。

(2)口粮田、饲料地必须按场下达生产指标种植粮豆作物。

(3)场区养牛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划给饲料地和草原,饲料地每
亩收费7 元,草原占用费与生产队相同。

(4)以前牲畜头数划给的饲料地,现牲畜少,饲料地多的,每亩饲料地交土地占用费7
元。

(5)链轨拖拉机每作业一标准亩供应1.1 公斤平价柴油;其它机车根据场内供应能力供
给。

二、关于利费收缴

(1)参加农牧生产队生产的男女合同制工人,第一年交利费为男女职工利费的60%,第
二年为100 %。

(2)生产第一线的55岁以上男职工,45岁以上女职工,交保职金250 元,免收管理费。
种口粮田、饲料地按规定交占用费。每亩7 元。

(3)生产队自谋生计的职工,交纳保职金的一级工240 元为基数,每增加半个级差增收
保职金20元;自谋生计的合同制工人,交纳保职金以一级工160 元为基数,每增加半个级差增
收保职金10元。种地打草按规定收费。

(4)场直工副业单位的自谋人员,每年每人上交保职金300 ~600 元,各单位可视具体
情况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限600 元。

(5)各单位的小作坊每年向场交180 元公共事业费,取得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每年交120
元,作为公共事业经费。由职工所在单位收取。

(6)养车户,除按规定交足应交的费用外,每台每年另上交300 元公共事业经费。

三、对医药费的调整

对场部机关工作人员,生产队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符合离休条件已离、退休的职工,
医药费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0000157;[/$$p]

四、关于生产队管理人员的工资支付和奖励

生产队管理人员实行定员定编,工资浮动,平时工资视为预借,每月扣发基本工资的30%
作为浮动工资,年终按完成上交利费税总额、应收回转让财产、陈欠款三项指标进行考核。

完成应上交的利费税,转让财产、陈欠款的90%发给全年工资总额,每少完成10%扣工资
总额的10%,三项收费达不到75%,平时预借工资挂账偿还并给予免职。

生产队本年实现的利润,按场部下达的计划指标上缴,结余部分按国家规定提留奖金,年
奖金总额不超过得奖人员四个月的标准工资。

队内分配按档次系数分配,正职为1 ,副职为0.8 ,其它为0.7。

五、对计划外超生的处罚

生第二胎罚款6000元,当年交清减免1000元,生第三胎罚款8000元,三年交清;当年全部
交清减2000元,第二年交清减1000元。对拒交罚款者取消口粮、饲料地、不分给草原。罚款由
所在单位负责收回,如不能按期如数收回,扣发本单位管理人员各自所得奖金的50%,无奖金
的扣当年浮动工资的50%。各单位每发生一例超计划生育扣发管理人员各自奖金50%,无奖金
扣发浮动工资的50%,扣本单位卫生员全年标准工资的20%。全场发生计划外超生扣计划生育
办负责人标准工资的10%,卫生科长扣标准工资5 %。

六、其它事宜

(1)严禁生产队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多种地多占用草原,对不按规定超种地者,每亩征罚
土地占用费20元和上交粮豆200 斤;多占草原每亩收费4 元。

(2)严禁场直和机关干部不按规定种地、打草,对违反规定种地者每亩征收土地占用费
20元和上交粮豆200 斤;多占用草原每亩收费4 元。每发现一例,扣罚生产队管理人员正职奖
金的10%,副职及其它管理人员按各自所得奖金比例扣罚,无奖金按上述比例从浮动工资中扣
罚。

(3)一、二、五、十生产队管理人员不准种地,牛饲料按第一项第三条办理。违反按上
述(1)条处理。

(4)任何单位不经批准不许擅自计划外用工,确因工作需要可优先安置自谋职工,因特
殊工种需要时,可报劳资科审核经场批准后方可招用。

(5)加强防检疫及育种服务工作,对不参加检疫或检疫不全的养畜户不分给草原及饲料
地,不检疫的牲畜限期离场,未检疫的牲畜离场前要消毒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