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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二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年9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在提出
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优点。总局
结合实际,制订《1981年加强生产责任制与实行浮动工资的试行办法》,要求各农牧场的生
产队普遍实行“以队为单位,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
生产队对每个职工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专业承包、联产(产量、利润或工作量)计奖(赔)的浮
动工资制。即以职工原工资37元为基础,37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计形式发给;
37元以下部分,80%平时按定额计分发给,20%留待年终按完成承包情况而增减。部分农场
因生产条件差,经营不稳定,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这一年还出现承包单位划小的趋势,
出现机农联合大组承包、机农分组承包、机组单独承包等形式,林牧副渔业大部分单位按分
工分业实行班组承包,并且出现了承包到组到户。
1982年1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营农场生产责
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继续推行以浮动工资、超利分成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部
分农场出现“产量工资”和盈亏大包干的形式。1982年2月24日农垦部制发了《关于国营农
场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原则规定》,指出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的形式,要根据各地农场
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不要搞‘一刀切’。凡能个人单独作业,并能计算其经营成
果的生产项目,应实行包产到职工个人的责任制;难以估算个人经营成果的,应实行包产到
组或到队的责任制。”又规定“国营农场不推行包产到户和包干到人的责任制”。黑龙江省
国营农场中,出现一部分承包到户的责任制。这一年,多年亏损的依安农场实行大包干分配
办法,一举扭亏,盈利100余万元,引起各方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