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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宗教保护与管理

第二节 宗教保护与管理


垦区的各级统战部门本着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依法管理宗教
事务。自 1986年以来,先后多次对全局宗教活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摸清了宗教活
动现状,采取抓重点、难点,分类指导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对盲目信仰并存在愚昧迷信活动的群众,向他们积极宣传无神论,进行唯物主义教育,
提高破除迷信的觉悟,使他们逐步摆脱封建迷信的思想束缚;同时,对信教群众进行爱
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把他们的宗教活动与垦区的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相结合;对利用
宗教从事破坏国家利益的违法活动,予以坚持斗争,对邪教组织坚决取缔。
1999年,在与“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斗争中,各有关部门十分注重掌握政策,保
护正常宗教活动的合法权益,并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正常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邪教组织
的不同区别的宣传教育。体现党对宗教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指
导方针。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一步依法加强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对宗教活动
场所及负责人进行登记管理,凡符合《黑龙江省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聚会点、
活动点予以登记,各地公安部门给予备案管理。目前全局经统战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的宗教聚会(临时活动)点2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