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包定奖责任制
第一节 包定奖责任制
农场1948年组建后的一段时间里,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供给制、工薪制。1956年第1次工
资改革后为等级工资制,从1961年以后,逐步地推行以“包、定、奖”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
制。包,即农场对国家实行包产量、包利润、包成本、包工资;定,即国家对农场实行定规模、
定人员、定设备、定投资、定物资消耗等;奖,即国家对农场、农场对职工按照定包条件实行
利润分成和超产分成。
由于生产对象、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同,在利润和超产分成上,农场采取“上死下活”
的方式,即上缴产品产量和利润是死的,场队积累、职工口粮和工资是活的;农场在实行利润
或超产分成的比例上实行了“四、二、四”,即40%上缴,20%留农场,40%奖给职工。
这个制度的主要环节:一是合理确定包的项目和指标。只包产量而不包产值,易发生不顾
成本追求产量的倾向;包的指标过高会使职工感到实现无望而产生泄劲情绪,包的指标过低,
则不能促进奋发向上的精神,从而都达不到促进生产发展的目的。二是合理确定超产比例分成,
国家拿的太多,职工分的少,就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反之,国家拿的少,
职工分的多,就要影响国家收入和农场积累的速度,这两个问题较难处理。
1963年在工资管理上又推行并恢复计时加计件的等级工资制度,1964年又推出了“评工记
分,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产量提高1%,奖金递增0.5%的分配方法,调动增产积极性,
取得了明显效果。1963年比1962年单产提高2.5%,1964年又提高了3%。1966年文化大革命
开始,这一制度就此终止。
1979年,农场根据农垦部下发《关于改革国营农场工资制度的方案》。提出把基本工资加
奖励作为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在国营农场推广。同时,省农场总局发出《关于1979年奖励制
度试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所有农牧场以生产队为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后来发现
这种方法仍有平均主义倾向,只奖不罚,很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将基本工资加奖励改进为
“包、定、奖(赔)”责任制。1980年在实行上述办法基本上,加了“产量增加1%,分配递
增0.5%”的办法,结果大丰收,使奖金提高,职工多得。1981年取消了这个办法,农场实行
了“浮动工资,超利分成”的分配形式,承包组织形式以生产队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