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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二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年农场根据中共中央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在提出
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优点和总局制
订《1981年加强生产责任制与实行浮动工资的试行办法》的要求,农场实行了“以队为单位,
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分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对每个职工按不同行业分
别实行专业承包,联产(产量、利润或工作量)计奖(赔)的浮动工资制,即以职工原工资37
元为基础,37元以上部分实行差级保留,按月薪日记形式发给;37元以下部分,平时按定额计
分发给,20%留待年终按完成承包情况而增减。

1982年,农场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继续推行以浮动工资,超利分成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