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就业
第五节 劳动就业
农场的劳动就业,名目繁多,状况各异,它包含:1.是国家招收的工人;2.是农场扩建后,
农村社员并入;3.是当时场归地方县所属时,地方派入的管理干部和分配的工人;4.是归省农
场管理局,局直接调配的干部和工人;5.是国家分配的复转军官和军人;6.是上山下乡的知识
青年;7.是国家指令性的山东移民;8.是国家指令性的山东支边青年;9.是国家分配到场建设
的大专院校的毕业生;10.是知识分子再教育;11.是国家下放的干部和工人;12.是场归地
方时从地方政府收容所收容的自流人员;13.是场职工就业子女及按文件规定解决批准知识分
子家属转为工人;14.是其它方面,包括异地的配偶的两地生活的安置人员,落实政策人员;
15.是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场女职工与现役军人配偶的退役军人,退役后可投靠爱人生活的可
到农场安置15人;经济体制改革,根据场草原肥美,通过多方面的考察,在上级批准又招收一
批带奶牛进场落户的人员。上述16个方面,共安置11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