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开发与利用
第三节 土地开发与利用
由于依安农场地处乌裕尔河两岸,水利灌溉条件比较优越,所以在伪满时期日伪便在河北
地区开发了少量的水田,但水利工程不配套,无规划性,稻产极低。放松以后,依安县公安局
看守所在这一地带经营农场,继续垦荒,到一九五六年依安农场建场时有熟地一万三千四百八
十五亩,其中旱田八千三百八十五亩,水田五千一百亩。建场当年开荒三万八千六百八十五亩,
当年总播种面积达四万五千四百九十五亩。五六年到六六年的十年间,平均每年开荒在四千
亩以上,到六二年全场就已经拥有耕地六万九千亩,并建立起五个农业作业站。但在一九六四
年十二月由依安县和依安农场共同签署的依安农场场界规划协议中,将农场二万一千一百四十
亩的土地面积划给地方,其中耕地就达一万三千一百六十亩。翌年十二月,又重新签署协议,
再次修改了农场场界,又划给地方土地一万三千二百五十三亩,其中耕地三千九百六十八亩,
六六年以后,被依安县部分村屯占用土地五千九百九十六亩。到一九九〇年,全场共有土地十
四万三千二百亩,其中耕地为八万五千一百八十一亩。(见附表二)
依安农场建场后的主要经营方向,是在乌裕尔河南北两岸开垦草荒栽培水稻,根据这一宗
旨,先后兴建了河南河北两灌区。河北灌区东端,建场前曾经种植过水稻,建场后,农场把原
有水田加以扩大,修渠垦荒,边生产边建设,首先形成河北灌区的轮廓。一九五七年秋又开始
着手对乌裕尔河南岸原始草原进行勘测规划施工,至一九五八年春又初步建起河南灌区。两个
灌区发展很快,水田播种面积,一九五九年曾达到三万二千五百亩,平均亩产三百四十斤,在
生产上呈现出一派兴隆跃进的气象。但在依安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大面积栽培水稻还是
一个比较新的事物,其中有很多规律性的问题还没有被人们所完全掌握,比如栽培水稻的方式
过于粗放,土壤问题,杂草问题,病虫害问题以及其它很多农业技术上的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
的解决,又加上劳力不足,致使水稻产量日益降低,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逐年削减水田面积,
增加旱田面积,到一九七八年,南北两灌区基本上都改为旱田。根据多年的治涝经验,近年
来人们逐渐认识到了种植水稻对于防涝的重要性,在总结以往种稻的经验教训,加强技术管理
的基础上,再次上马水稻。河北灌区的引排工程也于一九八九年恢复完工,当年种植水稻三千
零四十七亩。旱田在一九五六年的播种面积为二万八千九百九十五亩,到一九五八年降为一万
八千二百四十亩,到一九七九年则骤增为八万一千八百五十一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场
打破了以往那种“谷物农场则以谷物为唯一产业”的思想框框,开始重视土地的总体规划和合
理利用问题,并以提高单产为主,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大力提高商品率。一九八一年耕地面积
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一九八九年下降到百分之五十九;一九八一年林地,苗圃面积占
总面积的百分之三点二,一九九〇年上升到百分之四点二,一九八一年养鱼水面占总面积的百
分之零点零一,一九九〇年上升到百分之一点一二。农业内部的产业结构得到了初步的调整。
(见附表三、附表八)。
农场土地的经营形式,在一九六一年以前,基本上是独家经营,职工家庭只是在房前屋后
种点少许瓜果等菜。一九六一年以后,农场实行了职工自留地制度,每个职工及家属都可以分
到三分地,用了种植菜类及小杂粮。有耕种、管理能力的机关、学校、家属集体,根据申请,
也可以种一小部分土地,一九六四年以后,总场及各生产队都成立了家属队、耕种几百亩地不
等,主要种植蔬菜,供应职工生活。由此打破了全民独家经营的形式,出现了全民集体,个人
三种经营形式。“文化大革命”初期,职工园田地和自留地曾一度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
土地被收缴,一九七二年后才重新划分给职工。一九八五年实行家庭农场制以后,个人经营土
地的比重大大增加,但这只是经营方式的区别,其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见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