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三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0年 9月,中共中央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在提出实
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充分肯定了“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的优点。总局结合
实际,制订了《1981年加强生产责任制与实行浮动工资的试行办法》,要求各农牧场的生产队
普遍实行“以队为单位,整体承包,统一核算,利润提成,亏损受罚”的生产责任制,生产队
对每个职工按不同行业分别实行专业承包、联产(产量、利润或工作量)计奖(赔)的浮动工资制。
即以职工原工资37元为基础,37元以上部分实行级差保留,按月薪日计形式发给;37元以下部
分,80%平时按定额计发发给,20%留待年终按完成承包情况而增减。这一年农场还出现了承包
单位划小的趋势,出现机农联合大组承包、机农分组承包、机组单独承包等形式。林、牧、副、
渔业大部分单位按分工分业实行班组承包,甚至出现了承包到组、到户。
1982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若
干问题的规定》,继续推行以浮动工资、超利分成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2年 2月24日农垦部制发了《关于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原则规定》,指出国
营农场生产责任制的形式,要根据各地农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不要搞“一刀切”。
凡能个人单独作业,并能计算其经营成果的生产项目,应实行包产到职工个人的责任制;难以
估算个人经营成果的,应实行包产到组或到队责任制。又规定:国营农场不推行包产到户和包
干到人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