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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家庭农场

第六节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在国营农场领导下,以农户(职工家庭)为载体,实行计划领导、合同制约、定
额上交、自负盈亏的经营承包单位。

  1983年夏秋之际,中央领导提出国营农场办职工家庭农场。1984年初,中央 1号文件肯定
了这一改革方向。按照中央精神,黑龙江垦区自1984年开始兴办职工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作为
新生事物迅速发展和普及在国营农场的大地上。1985年,农场在实行大包干承包经营责任制的
基础上,在全场施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创立了家庭农场。

  一、家庭农场组建方式

  按组织形式划分,家庭农场主要有独户家庭农场和家庭生产协作体两种:

  (一)独户家庭农场

  独户家庭农场是指以独立的自然户为单位、经营土地和其他项目的经济实体。大体分为四
种类型:

  1、自耕型,独立地依靠自己的农业机械和劳动力经营土地;

  2、雇工型,家中有机械但缺乏劳动力,依赖少量雇工经营土地;

  3、代耕型,机械化作业依靠代耕,劳务自投;

  4、兼业型,家庭农场除从事种植业外,还经营其他业体。

  独户家庭农场土地固定,自行制订生产计划,用产品抵交利费税。在完成利费税上交指标
和合同的产品征购任务后,所余产品自行处理。生产、生活费用完全自理。

  (二)家庭生产协作体

  家庭生产协作体,按各家庭是否有农业机车,分三种形式:

  1、有机户与无机户组合;

  2、有机户与有机户组合;

  3、无机户与无机户组合。

  按土地,也可分三种形式:

  1、参加协作的有机户与无机户的土地都固定到户,自行耕作;

  2、参加协作的有机户土地固定,自行耕作。无机户的土地固定到组、 数量到户,统一轮作;

  3、参加协作的有机户与无机户的土地,协作体内固定,数量到户,统一轮作。

  各生产队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协作体组合形式。

  协作体的规模,分“小联”、“中联”两种。“小联”:机车协作规模是1台拖拉机、1台
康拜因、1台胶轮车、 农具相应配套。一般占用耕地1 500亩左右, 与10户左右手工户组合。
“中联”,协作农具配套,一般占用土地2 000亩左右,与20户左右手工户组合。

  家庭生产协作体基本作法是:“联合干、分开算、合同制、讲互助”。

  二、划分土地的原则

  各生产队组成土地平等定级小组,标定各地号土地等级、面积,一般分为三个等级。

  土地(耕地)分配有基本田,责任田两种。基本田以种植中耕作物为主,责任田以种植小麦
为主。基本田、责任田都固定到户,承包期一般为5年。

  基本田按农户所在生产队土地面积、职工家庭农场户数适量分配。无机户一般只承包基本
田,每个职工15~45亩,非职工劳力一人10~30亩。也可根据职工意愿和生产队状况多分基本
田,使耕地种满种足。有机户除分得基本田外,还可以以机带地分得责任田。同一生产协作体
各户的基本田安排在同一地号,责任田安排在同一地号。土地固定到各户后,由生产队协调,
妥善解决轮作问题。

  各生产队根据本单位劳动力自然增长情况,留出部分耕地面积(10%~15%)的土地作为机动
田,暂时包给有机户,逐年分配给自然增长的劳动力。

  1998年,农场实施耕地长期固定(30年)承租。

  三、家庭农场上缴指标及分配原则

  家庭农场上缴指标包括:利润、税金、场队两级管理费和征购粮指标。

  各生产队根据土地等级、自然资源状况、历年经营成果等诸多因素核定指标,一定 3年,
每年上缴费用递增10%。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重新调整指标。

  独户家庭农场,家庭生产协作体均实行大包干式的分配方法,即:定额上缴,自负盈亏,
自主经营。家庭农场的两费(生产费用、生活费用),自家庭农场成立后,逐步由小组承包时期
的“两借”转向家庭农场的“两自”(生产费用和生活费用完全自理)。

  家庭农场的初始阶段,虽然实行了大包干的分配形式,但只是确定了职工经营者的地位,
农机具的转让只是理顺了模糊的产权关系,经营者还不完全是生产经营、投入、风险、利益的
主体。生产费用仍然靠农场垫支,粮食产品管理失控, 负盈不负亏现象严重, 形成了大幅度
“挂账”增加现象。农场陷入“垫、贷、挂、亏”的怪圈,并且恶性循环,农场缺少流动资金,
银行拒绝贷款,经营陷入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形势窘迫逼人,农场下决心全面推行“家庭农
场生活费自理、生产费用自理”制度。农场职工自筹资金用于生产,实现了农场经济改革的新
突破。生活费自理、生产费自理的“两自”制度开始深入各家各户,逐步在场区全面推开,成
为经营者的自控行径。

  1994年 1月,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下决心推行生产费和生活费自理,两年内所
有农场的农业生产都要做到职工自费经营,并尽快做到土地承包到户、核算到户、盈亏到户、
风险到户(即“四到户”)。实行“两自”、“四到户”,彻底改变了农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制度
(以往的工种等级工资已成为“档案工资”),并使之成为生产、投入、利益和风险的主体。从
而,使国有农场农业双层经营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由于家庭“两费自理”和“四到户”给农场和职工带来了活力和巨大效益。与此同时,家
庭林(牧、渔)场自理率也在大幅度提高,而且渐渐地被划入自营经济范畴。

  四、大农场与小农场的关系

  兴办家庭农场,使国营农场形成了统分结合,“大农场套小农场”的经营管理体制 (所谓
“大农场”是国营农场统一经营层次的形象说法;所谓“小农场”,是农场区域分散经营层次
的形象说法),这是国营农场一次不同凡响的制度创新。改革前, 国营农场是全民所有制经济,
必须和国家经营相联系。改革后,农场全民所有制经济为主的基本性质没有改变,但在经营方
式上出现了国家经营、集体经营、家庭经营以及经营交叉融合的情况,改变了改革前单纯全民
所有制形式与单一经营方式,出现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新的经营体制。这种体制的
刷新,引发了农场经济的迅速增长。1982年大包干经营承包责任制,一举摘掉了农场1960年后
连续22年亏损的帽子,出现了当年盈利 140万元的喜人局面。实践表明,在农场建立双层经营
体制是成功的。1984年,垦区开始兴办职工家庭农场。1985年,进入了以全面兴办家庭农场为
突破口的经济体制改革新阶段,初步形成了国有农场统一经营和家庭农场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
层经营体制。国营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业体制改革,其主要特征即为“大农场套小农场”。
“大农场”与“小农场”是行政隶属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大农场”可以通过行政
手段 ,法律手段对“小农场”进行管理、协调、监督、控制。在经济上是合同契约关系(发包
方与承包方关系)。生产队代表 “大农场”领导本队区家庭农场,管理本队的人、财物,与家
庭农场签定承包合同,收缴利费税、各项垫支和转让款。根据所有权和经营业权适当分开的原
理,土地(初期含重要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变,把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分成两个层次适当分离。
“大农场”拥有“一级使用权”, “小农场”拥有“二级使用权”,“大农场” 通过转让给
“小农场”一部分土地、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来交换“小农场”上交给“大农场”利润、费用
的义务。“大农场”统一管理使用大中型号排灌工程和设施,组织抗灾救险,统一处理合同内
粮豆产品。“大农场”除了对“小农场”加强管理外,还给予扶持和服务。建立各种专业公司,
为家庭农场提供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服务。家庭农场及所有承包人员,在分散、自主经营、搞
好生产的同时,按“大农场”的要求,执行“大农场”的各项规定,完成其应尽的义务。

  兴办家庭农场,适应农垦企业的特点,发挥了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充分调动了生产经营
的积极性。

  至1989年,全场共兴办家庭农场 675个,生产协作体28个,经营耕地53 468亩,农业总产
值314万元,生产经营总收入达541万元。

  农业单位确立了以家庭农场为主,家庭农场和机组、生产队承包相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

  1985年,职工家庭农场在大包干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当年组建了以独户为主,
联独结合的职工家庭农场 390个。1994年,各生产队相继将农机车辆、农机具转让给职工个人。

  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促进了场区农业的大发展。

  兴办家庭农场,促进了农场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所有制结构上,适当发展了集
体和个体经济,使之在所有制结构中比重增加;在产业结构上,实行了一大批工业、流通企业
承包。

  农业单位实施家庭农场体制的同时,场区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商业等系统部门,也
实行了严格的经济承包责任制。场办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一律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定额上缴
获、自负盈亏,班组核算。厂办工业实行承包、租赁、招标三种形式放开经营;商业企业一律
租赁经营,开放搞活、定额上缴、自负盈亏。

   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统计表(1991~2000年)
  表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