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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风险抵押承包

第八节 风险抵押承包




  1989年,管局党委批准农场开始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场直工、商、运、建、服各经营单
位全部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各生产队实行委托经营责任制。与此同时,引进了竞争机制、法
律机制、风险机制。于是,农场实行了全员风险抵押。

  农场党政班子成员实行集体承包,分别向管局交纳风险抵押金。农场场长、党委书记交2 000
元;副场长、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交1 500元。

  场直所有企业管理人员、生产人员一律向农场交纳风险抵押金。机关正、副科室长,基层
单位正职交1 000元;基层单位副职交 700元;机关一般干部和基层单位管理人员交500元;场
直生产单位工人交200~300元。

  1992年底,农场机构改革,成立了农工商、牧工商两大公司,辖管全场各企业单位。1993
年,农工商也全员实行了风险抵押。就此,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全员交纳风险抵押金。

  以后,抵押金数额进行过调整,增加了金额。

  1997年以后,分局认真总结承包经营的经验、教训,并借鉴外单位风险抵押承包的经验,
对所有企业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经营。指标体系:

  1、经营指标:

  实现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国民生产总值、应收款下降率、实际资产负债率、人均
收入;

  2、社会事业发展指标:

  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和农场规划指标考核;

  3、奖罚:

  (1)实行场长风险抵押金制度,额度以经营合同书为准, 在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上交分局计
财处。所交金额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2)场长实行年薪制,并与经营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3)完成年度利润指标,年基薪为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4)超额完成利润指标, 实行超利分段累进计算收入。超利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奖励
场长 10%;超利21~50万元(含50万元),奖励场长5%;超利51~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场
长3%;超利101~200万元(含200万元),奖励场长2%;超利201万元以上,奖励场长1%;

  (5)没有完成利润指标,但不亏损时, 按少完成利润的比例扣减场长年基薪,直至扣减到
本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出现亏损时,场长按分段累进比例赔偿。亏损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赔偿亏损额的10%;亏损21~50万元(含50万元),赔偿亏损额的5%;亏损51~100万元(含100万
元),赔偿亏损的3%;亏损101~200万元,赔偿亏损额的2%;亏损201万元以上,赔偿亏损额的
1%。

  赔偿金和扣罚先在风险抵押金中支付,不足时由年基薪抵补。

  (6)除利润指标以外的其他五项考核指标及时对国家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规定的义务、 社会
事业发展指标,按有关规定给予奖罚。

  (7)场长完成年度经营合同指标,决算后由审计部门确认后, 年基薪、风险收入按年度全
部兑现,由农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