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土地整理

第二章 土地整理复垦

第一节 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指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治理的工程。

  1998年8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作出了“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的新规定。

  2000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重点项目申报条件规定:“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对示范项目申报条件中规定:“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2000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要围绕提高现有耕地质量和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开展土地整理工作。我省耕地数量较多,但高产稳产农田仅占总面积的1/3左右,其余的多为中低产田,效益较差。在土地开发整理过程中,要通过对这部分中低产田的田、林、路、渠的综合整治,增加可利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面积,改善原有的基础设施条件,使原来的中低产田变为高产稳产农田。”要求全省各地要在对拟开发整理土地资源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生态环境状况,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下,按照以整理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原则,制定科学详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不同层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库。




  2000年,全省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75.30公顷,其中:佳木斯市23.30公顷,哈尔滨市15.40公顷,齐齐哈尔市13.20公顷,绥化市11.80公顷,鹤岗市11.00公顷,大庆市0.60公顷。




  2001年,全省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1365.90公顷,其中:佳木斯市861.30公顷,大庆市252.90公顷,黑河市220.50公顷,双鸭山市24.00公顷,牡丹江市7.20公顷。

  2002年,全省土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1465.20公顷,其中:黑河市735.10公顷,齐齐哈尔市486.00公顷,牡丹江市98.30公顷,鸡西市70.90公顷,佳木斯市62.50公顷,双鸭山、大庆和绥化3市共12.40公顷。

  2003年,全省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548.90公顷,其中:绥化市476.30公顷,鹤岗市398.50公顷,伊春市258.70公顷,齐齐哈尔市127.30公顷,鸡西市115.80公顷,牡丹江市115.40公顷,哈尔滨市39.40公顷,黑河市17.50公顷。

  2004年,全省土地整理增加耕地3289.60公顷,其中:双鸭山市1973.80公顷,黑河市871.60公顷,牡丹江市219.60公顷,伊春市159.90公顷,大庆市35.20公顷,哈尔滨市17.40公顷,齐齐哈尔市12.10公顷。




  2005年,全省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739.50公顷,其中:哈尔滨市422.70公顷,黑河市362.70公顷,鹤岗市328.20公顷,大庆市326.90公顷,齐齐哈尔市211.30公顷,佳木斯市55.10公顷,七台河市32.60公顷。

  全省经批准实施的国家级和省级土地整理项目110个,至2005年末,竣工并验收国家级和省级土地整理项目38个,新增耕地9484.40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