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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地籍管理

第三篇 地籍管理



  黑龙江省在1985年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时,明确提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要与地籍调查相结合,调查成果要达到初始地籍要求。”1987年,黑龙江省颁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中,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做好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和统计,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编制土地统计年报,把地籍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随着黑龙江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管理工作在不断深入和扩展,先后开展了城乡初始地籍调查、初始土地登记,地籍变更调查和变更登记、土地发证、土地统计年报工作。从2000~2005年黑龙江省地籍管理进入了地籍日常管理规范化和地籍信息化管理阶段,到2005年,全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库工作基本完成,全省城镇地籍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初具规模。地籍管理已成为全省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