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划界发证 1986年,全省累计有16086个单位完成土地划界确权发证,占应划界单位的81.00%。全省省属132个农、牧、渔场,其中经省批准发证的87个,占省属农、牧、渔场的65.91%。
1987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划界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划界单位依照政府关于土地划界的批复树立界标,作为相邻单位守界生产的现地标志。已批复的单位,要在年末之前完成落界和发证工作。未批复的单位,要在批复下发后两个月内落界、发证。尚未开展土地划界的大兴安岭地区,要抓紧开展工作。
1987年,全省有71个县(市)17000个用地单位领到土地证,占划界单位的85.00%。其中,五大连池、绥化、铁力、北安、桦川5个县(市)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划界、登记、发证。
佳木斯市国营农场、林业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土地纠纷较多,由于政府重视,坚持做好协调工作,划界进展较快。1989年全市完成划界单位2281个,占应划界单位的94.00%,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县(市)属农、林、牧场完成2268个,占应划界单位的99.00%;53个省属森工林业局和国营农场,已落界、发证30个,占应划界单位的57.00%。
1989年末,全省应划界确权的2041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牧渔苇场等单位中,有16086个划清土地使用界线,核发了土地证,发证率81.00%。
1990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使用的土地改由林业部颁发林权证,从而终止了省政府统一组织的国有林区土地划界确权工作。地方国有林场的土地划界确权工作也按上述规定执行。
1995年全省152个部队农场中有150个发证。同年完成11个省属国营农场划界、落界和发证工作。
1996年完成省属名山、江滨、军川、向阳、五九七、二九一等6个省属农场的土地划界、落界及发证工作。
1997年,全省完成土地划界单位16821个,占应划界单位总数的90.60%;发证单位14584个,占应发证单位的78.50%,占已划界单位的86.70%。其中,中、省直应划界单位373个(农垦系统107个,森工系统54个,林业厅系统5个,部队农场159个,省直各厅局属农、牧、渔场及其他48个),已完成划界的有308个,已发证的有240个。1997年全省发生土地权属争议45起(其中未划界的8起,划界未发土地证的36起,划界发证的1起)。
1998年全省有中、省直国营农、牧、渔、苇场及部队农场370个,年末有203个场完成土地划界,141个场完成土地登记发证,尚有167个场未开展土地划界工作,有229个场未核发土地证书。
1999年,全省继续开展国有农场及其他单位的土地划界、落界、登记发证工作。全省农垦系统108个用地单位中有96个单位完成土地划界工作,其中72个单位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还有12个单位因有土地权属争议,未开展土地划界工作。
2000年,全省经省政府批复的土地划界单位207个,其中由各县级政府颁发土地证的有129个,由省土地管理局颁发土地证的有39个。
2001年9月,黑龙江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对黑龙江省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渔场土地划界落界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凡在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未取得土地证书的中、省直和部队所属的农、牧、渔场等单位都必须通过土地划界、落界工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农、牧场界内建立的部队农场等单位可以不单独划界,这些单位撤离时,其土地交省人民政府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划界、落界工作。中、省直和部队所属的农、牧、渔场等单位的土地划界、落界工作由省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到2001年末全省完成274个单位土地划界和172个单位土地登记发证,解决土地权属争议600多起。
2001年12月,大庆油田548.00平方公里(82.21万亩)范围内4400余宗地的地籍调查外业勘测全部完成,除部分经营性用地需补办有偿用地审批手续及权属界线尚有争议的以外,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4148.00宗地,占全部宗地数的93.00%,发证面积501.21平方公里(75.19万亩),占调查总面积的91.00%。
2002年全省有48个农场开展土地划界,有32个农场完成土地登记发证。
2003年9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土地划界领导小组在省直机关所属农、牧、渔、苇场及驻我省部队农场开展土地划界确权落界和登记发(换)证工作中,要求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渔场已经申领所在地政府颁发的土地证书的,依照《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土地划界复查无误的基础上,依法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原有土地划界不符合有关规定,又没有利用价值的,应按现行的技术规程和工作标准重新进行土地划界,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确权发证。对土地使用边界和权属存有争议,插花、调整未办变更手续的,要依照《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先行调查协调,再予以确权、登记、发(换)证。
2003年,对存在土地争议多年、权属未定的24个农场开展土地划界落界和登记工作,完成22个。年末,全省累计完成102个国有农场的划界、落界工作,占国有农场的98.00%,核发土地证书648.00本,解决土地权属争议600多起。
2005年8月,国土资源部同意黑龙江省开展林区土地确权登记调查试点工作,并原则同意上报的实施方案。试点的主要任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林区土地确权登记的规定,并加以分析研究;全面调查农用地等与林地权属交叉现状,掌握林区土地权属争议的总体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和成因;提出解决林区土地权属问题的办法,完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研究在林区进行土地登记的思路,为全国林区土地确权登记及争议调处工作提供经验。试点工作定为一年。
2005年完成19个中省直单位所属农牧渔场和6个驻黑龙江省部队农副业基地的土地划界、落界、确权发证工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31.00本。同年,完成《林区土地确权登记调查研究》项目的调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