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用地与未利用地管理第一节 农用地管理 一、耕地保护 (一)菜田保护区规划
1981年9月颁布的《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建设用地,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征占近郊菜田,确需征用时,必须先造新菜田,后占老菜田。根据这一要求,省土地管理局于1982年5月印发《关于划定城郊菜田保护区工作方案》,提出以区、社为单位,划定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保护区面积一般应不少于现有菜田总面积的80%,新菜田建设区要根据新老菜田生产水平上的差别适当增加一些面积。划为保护区的菜田,应为连续种植蔬菜多年,土壤肥力高,灌溉设施齐全,高产稳产,便于管理,无污染,交通方便的2公顷以上连片菜田(包括温室和大棚)。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规划,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6年末,牡丹江市完成郊区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开发建设规划,对划入保护区的菜田逐块登记造册,由市、乡镇、村加强管理。
1987年7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省辖市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划定菜田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划入保护区的菜田,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改作它用。同年11月,省土地管理局发出《关于开展划定菜田保护区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的规划审批和实施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1988年初,全省有15个市开展了菜田保护区规划工作。同年6月,省政府批准齐齐哈尔市菜田保护区规划。齐齐哈尔市划定菜田保护区0.81万公顷,新菜田建设区0.15万公顷。
1990年5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再次下发《关于抓紧菜田保护区和新菜田建设区规划的通知》,要求正在编制或者已经制定尚未上报的哈尔滨、大庆、肇东、双城、绥化、北安、密山、铁力、尚志、阿城10个市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绥芬河、海伦、同江、富锦、五大连池5个市抓紧编制或报批菜田保护区规划。到1993年末,全省已有哈尔滨、佳木斯、七台河、双鸭山、伊春、鹤岗、齐齐哈尔、牡丹江、鸡西、黑河、大庆11个地级市,密山、绥化、安达、海伦、肇东、北安、尚志、同江8个县级市完成菜田保护区规划工作,占全省29个地级和县级市的65.52%。
1995年,五常、富锦、宁安、双城等市完成菜田保护区规划并经省政府批准。五常市规划保护菜田面积70.79公顷,新菜田建设区面积479.68公顷。富锦市规划保护菜田面积429.50公顷,新菜田建设区面积197.40公顷。宁安市规划保护菜田面积739.80公顷,新菜田建设区面积68.60公顷。双城市规划保护菜田面积697.85公顷,新菜田建设区面积967.19公顷。
穆棱市1998年6月完成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把菜田保护区规划列为专项规划之一,规划保护菜田面积1462.70公顷。阿城、讷河、绥芬河、海林、虎林、铁力、五大连池等市,在以后完成的总体规划或规划修编中,都把菜田保护面积并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中,作为基本农田的一部分进行保护。1998年,全省31个城市划定保护菜田面积63.33万公顷,占现有菜田总面积的88.00%。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1992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请示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根据“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土地利用方针,统筹兼顾安排各业用地,稳定农田面积,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土地条件;要组织土地、农业、建设、计划、财政等部门做好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各有关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县,要把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总体规划的一项主要内容;尚未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县,要先开展这项工作,把应保护的农田保护起来。全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放在以农业为主的市、县,林区、矿区及边远市、县,要首先把高产稳产农田、菜田保护起来。对省和市(地)、县确定的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地块,以及大中城市基本菜田地,要作为保护重点。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原则上不准用于非农业建设。划为保护区的耕地,要按照国发[1988]83号《国务院关于重视和加强有机肥料工作的指示》及省的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农田地力补偿制度,落实各项措施,保持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
1992年7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要点》,对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程序方法、成果等提出明确要求。各市、县政府组织土地、农业、建设、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到1993年末,全省有29个市、县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占市县总数的34.50%,划定保护基本农田面积437.00万公顷,占全省耕地总面积(详查)的40.00%。
1994年末全省有61个县(市、区)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占县(市、区)总数的74.00%,保护基本农田919.00万公顷,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3.00%。其中:佳木斯市、绥化地区、松花江地区所属各县(市)全部完成。
1997年,全省各市、县全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保护基本农田面积1011.80万公顷,保护率85.50%。
1997年,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编制《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以下简称《省规划》)。《省规划》确定到2000年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5.50%,划入一级保护区的农田占52.30%,划入二级保护区的农田占47.70%;到2010年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5.80%,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黑河市及绥化地区、大兴安岭地区的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5.00%~86.00%,牡丹江、七台河、大庆市的保护率为82.00%,伊春市的保护率为80.00%。重点保护区是:(1)松嫩平原东部农田保护区;(2)松嫩平原西部农田保护区;(3)三江平原农田保护区;(4)兴凯湖低平原农田保护区;(5)穆棱河流域农田保护区;(6)牡丹江流域农田保护区;(7)蚂蚁河流域农田保护区;(8)黑龙江沿岸农田保护区。
1999年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分别批准黑龙江省各市(地)、县和农垦系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016.40万公顷(含加格达奇、呼中和松岭区基本农田1.83万公顷)。
2001年3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原来基础上进行重新划定。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为1012.79万公顷,占1996年全省耕地面积的85.58%。
2003年末已划定基本农田面积为1016.11万公顷,保护率为85.40%。
2004年4月,通过对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确定基本农田面积为1016.40万公顷(含大兴安岭地区的加格达奇、呼中和松岭区基本农田面积1.83万公顷)。
2005年末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016.57万公顷,保护率86.80%。
(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1.土地复垦规划
1986~1987年,全省各地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编制废弃地改造利用规划,积极推进土地复垦。牡丹江市和绥化地区所属各县(市、区)根据废弃地的土壤、地形和破坏程度以及改造利用的可能条件,制订改造利用方案,开展废弃地的复垦改造。
1989年12月,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要求: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应承担复垦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复垦工作。各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组织监督有关企业和个人,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破坏的土地,制定废弃地复垦规划,落实复垦措施,开展复垦工作。
2.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2000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要求,要统一规划,有序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制订科学详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未纳入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或开发方向不符合规划所确定的用途的,不准立项开发。
2001年9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开始编制《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3年9月完成,确定2010全省土地开发整理总指标:(1)整理开发耕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15.03万公顷。其中,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0.98万公顷,废弃地和灾毁地复垦增加耕地2.87万公顷,开发未利用地增加耕地1.18万公顷;(2)未利用地开发林地21.00万公顷;(3)未利用地开发牧草地28.00万公顷;(4)整理“三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牧草地20.00万公顷,增加牧草地面积3.36万公顷。《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将全省划为5个开发整理区(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大兴安岭林地开发整理区;小兴安岭农林开发整理区;松嫩平原农牧用地整理区;三江平原耕地整理复垦区;张广才岭、老爷岭林农用地开发整理区。同时又将全省分为7个重点区域:小兴安岭北部土地整理重点区域;三江平原北部土地整理重点区域;三江平原南部土地整理重点区域;松嫩平原北部土地整理重点区域;松花江中游土地整理重点区域;松嫩平原西部“三化”牧草地治理重点区域;三江平原西部煤炭基地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全省土地开发整理的重点区域补充耕地的总潜力约为79.45万公顷。《省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全省4项重点工程为:(1)松花江中游六市县耕地整理重点工程,包括48个重点项目,可增加耕地面积0.59万公顷。(2)三江平原西部四大煤城及周边市县采煤废弃地复垦重点工程,包括52个重点项目,可增加耕地面积0.64万公顷。(3)小兴安岭西部垦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重点工程,包括13个重点项目,可增加耕地0.27万公顷。(4)松嫩平原中部大庆市“三化”牧草地治理重点工程,可增加牧草地2.89万公顷。
3.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2001年6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推荐安达市和集贤县作为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试点单位。省国土资源厅成立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试点领导小组,由省国土资源管理干校的技术骨干组成技术指导小组,对规划试点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2001年8月~2002年8月,安达和集贤两个试点市县分别开展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安达市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2010年开发整理面积为152146.43公顷,其中:补充耕地2181.79公顷,林地1661.15公顷,牧草地698.10公顷,渔业用地106.15公顷。全市分为两类开发整理区:(1)农业用地综合开发整理区,分为三个级别,一级区包括老虎岗、任民、中本、升平、昌德等乡镇,开发整理面积35341.11公顷,其中耕地整理32191.51公顷,建设用地整理2105.60公顷,未利用地开发1044.00公顷;二级区包括安达、羊草、卧里屯、青肯泡、火石山、吉星岗等乡镇,开发整理面积32444.07公顷,其中耕地整理29516.07公顷,建设用地开发整理2074.00公顷,未利用地开发854.00公顷;三级区包括万宝山、先源、太平庄、种牛场、种畜场等乡(镇)、场,开发整理面积14112.77公顷,其中耕地整理12119.77公顷,建设用地开发整理1302.00公顷,未利用地开发691.00公顷。(2)牧业用地开发整理区,一级区分布在明沈公路以北,整理面积35832.49公顷;二级区分布在明沈公路以南,整理面积33403.22公顷。
《集贤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到2010年通过土地整理和复垦净增耕地1949.60公顷。全县分为:(1)耕地整理区,区内又分为兴安乡一级整理区和腰屯乡二级整理区,两区可增加耕地1713.10公顷。(2)居民点用地整理区,面积488.21公顷,通过整理可增加耕地104.00公顷;其中,集贤镇为一级整理区,腰屯乡、永安乡、兴安乡为二级整理区,升昌镇、太平镇、丰乐镇为三级整理区。(3)工矿废弃地复垦区,面积520.02公顷,通过复垦可增加耕地132.50公顷,林业用地78.80公顷,渔业用地53.60公顷,其中,福利镇、集贤镇为一级复垦区,永安、兴安、腰屯乡为二级复垦区,太平镇、丰乐镇和笔架山为三级复垦区。
2002年8月6日,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在哈尔滨举办为期2天的培训班,对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程序作出部署。黑龙江省各市、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启动。
2002年11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出《关于开展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管理若干意见》和《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要点》的要求,搞好以2000年为规划基础年、2010年为规划目标年的规划编制工作。各地规划要与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相衔接,规划指标不应低于省级规划中确定的各地规划指标。凡已列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项目,县级规划中必须列入。到2003年底全省各市、县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基本完成。
(四)耕地保护管理
1986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要求全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乱占耕地:(1)今后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搞建设的,一律拆除或没收其建筑,同时给予其他必要的处分。农民(或农工)擅自在承包土地上建房、采挖沙石土、土葬的,要拆除其建筑,废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土地。(2)在农业生产单位内部,凡是改变耕地用途的,均应报市、县政府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耕地用途的,不予核减纳税耕地面积,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3)城市建设要严格控制占用郊区菜田。住宅建设(包括职工、居民个人建房)一般不得占用菜田,要改造利用建成区土地,或集中开发郊区荒闲土地和次田。郊区农民个人建房,远郊的要严格执行村镇建房用地规划,近郊的要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没有规划不能审批土地。国家、集体建设(包括乡、村企业),必须占用郊区菜田的,要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报省批准,并落实新菜田建设计划。(4)农业生产单位不得自批自占土地建设商品房出售,也不准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城市的区和乡、村一级无审批耕地权。(5)根据中央《通知》关于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精神,土地审批统一由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审批权限下放的要立即纠正过来。
1987年6月,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农牧渔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在农业结构调整中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的联合通知》,对各市、县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提出明确要求:土地承包户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求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由承包户或合作经济组织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上报乡政府(属村统一组织进行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由村民委员会向乡政府提交申请)。乡政府审核后,上报市、县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牧渔业部门承办审批手续);省国营农场总局、森林工业总局系统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审批权限,待《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颁布后,再行规定;其他国营农(林牧)场、单位农副基地等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由农场占用耕地的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农场审查同意,上报农场所在市、县政府批准。各市、县审批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省批准下达的计划。
1987年7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省辖市及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划定菜田保护区,划入菜田保护区的菜田,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准改作它用。占用耕地造林、修建鱼池和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须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兴办砖、瓦、沙、石、土场,能利用荒山、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征(拨)用的耕地,满六个月还未使用的;承包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耕地,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弃耕荒芜一年的,均视为荒芜土地,应征收荒芜费。耕地荒芜二年的,除征收荒芜费外,原批准机关或发包单位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
1987年牡丹江市电力技工学校扩建,选址时要求占用郊区菜田0.10公顷,因这些菜田已划入保护区内不准占用,只好重新选址,没有占用一分菜田。牡丹江市第五化工厂扩建,市规划局、经委、计委、石化局均同意占用该厂两侧的永久性菜田10.00公顷,但为了保护老菜田,市土地管理局建议动迁该厂东侧的第五橡胶厂,经两厂协商达成协议,既保护了菜田,又使工程按期进行。牡丹江市汽车公司新建工程,原计划占用菜田4.67公顷,后来调整到市第一砖厂取土后的废弃地上,没有占用菜田。
1987年底,省土地管理局针对全省非农业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土地数量日益增多的情况,提出“非农业建设占用一亩耕地,通过土地开发补充一亩耕地”的目标。经过努力,1988年全省耕地净减5.73万公顷,比1987年净减数减少1.47万公顷;1989年全省耕地净减0.53万公顷,比1988年净减数减少5.2万公顷,接近增减平衡。绥化地区1989年开荒和废弃地复田1.07万公顷,扣除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0.07万公顷,净增1.00万公顷。
1990年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积极开发土地,支援和发展农业的决定》,要求各市、地、县土地管理局和驻省农场、森工系统土地管理处,认真贯彻中共十三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四次全会精神,强化管理措施,深入开展全民国土观念教育,动员全社会都来珍视生存基础,保护耕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坚决制止和纠正乱占耕地、破坏土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不得突破当年计划,制止耕地弃耕荒芜;配合各地农业高产攻关建设,划定高产稳产农田保护区和城市菜田保护区。同时要积极开发各类土地资源,在配合有关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垦大、中面积宜农荒原的同时,积极组织群众对投资少、见效快的废弃地、零星闲散地、小流域土地加以开发利用。
1990年全年耕地增减相抵净增1.13万公顷,初步扭转了近几年耕地净减的趋势,实现了1987年提出的“非农业建设占用一亩耕地,通过土地开发补充一亩耕地”的目标。
1992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求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加强保护区耕地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占地和破坏土地的行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1992年1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要求从加强宣传,严格依法审批土地,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审批、建设的管理,坚持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并重等方面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同年12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开发区和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撂荒的通知》,要求凡以兴办开发区和城镇建设为名义占而未用的耕地,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而又不具备补办条件的,一律退还原农村承包者种植,不得拖延贻误农时。已审批占用的耕地,近期占而不用的,原则上应继续由被征地集体安排给农户种植;对征用两年仍未建设的耕地,要收归政府交农民耕种;各地要对耕地占用撂荒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处理。
全省耕地面积从1990年扭转了净减局面以后,到1993年连续4年保持稳中有增的势头(4年净增耕地4.80万公顷),为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保证。
1994年9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在《关于做好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地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管理,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土地管理部门要设专人负责管理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及档案资料;切实作好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设施建设,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耕种者的保护权利和义务。
至1994年,全省4年内共压缩不合理占用耕地项目60多个,节约耕地0.20万公顷。
1995年6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针对一些地方越权批地、非法占地、不经批准就擅自占地动工搞基建等乱占滥用土地问题较为严重,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我省经济发展的正常秩序的实际情况,发出《关于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紧急通知》,要求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对不按程序批地、随意占用耕地引起的纠纷,造成上访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必须严格用地审批程序,不准越权批地,更不准擅自占地;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权,不准层层下放土地审批权,已下放的地方要立即纠正过来;各类开发区不准自批自用土地,必须依照审批权限报县以上政府批准。
1995年6月,黑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由上一级政府和人大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基本农田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质量;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农垦、森工设置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本系统内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市县要把保护区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签订保护责任书,严格管理。
1995年9月,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下发文件,要求各级计委、土地管理部门在基本建设立项、选址、设计等环节,坚决贯彻执行“在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发展各项事业,进行各项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审定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土地管理部门要提出建设项目用地审定意见,否则计委不予以承办建设项目审批;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用地定额、使用土地费用概算、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审查意见;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建设项目,必须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计划部门报请批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996年3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在《关于实行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制度的通知》中,要求从1996年5月1日起实行《占用基本农田规划许可证制度》,对列入国家重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先办理占用基本农田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交纳耕地造地费后,方可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1996年全省各市县普遍建立了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签订责任书100多万份,设立各种保护标志7000多块,重点农业市县做到乡乡有标志。
1997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按照《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并落实到地块,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保养和环境保护制度,有效地保护好基本农田。
1997年5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通告》,要求自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4月14日在全省范围内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
据1997年度土地统计,全省耕地净减1.87万公顷,其中:通过开发复垦增加1.84万公顷;建设占用1.03万公顷,生态退耕1.41万公顷,灾毁1.27万公顷,共减少3.71万公顷。
针对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过多的实际情况,1998年3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与黑龙江省农牧渔业厅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通知》,要求严格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的审批管理,凡是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数量、位置,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用地。
1998年松花江和嫩江发生特大洪水,灾毁耕地较多,全省耕地净减2.62万公顷。
1999年全省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043.00万公顷,占实有耕地的85.60%,超过条例规定80.00% 5.6个百分点。在30个城市划定菜田保护面积63.30万公顷,占菜田面积的88.00%。对村屯边、公路旁和容易被占用的基本农田建立永久性保护标志。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保证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各地建立起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养工作领导小组,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屯、村屯与农户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义务和奖惩办法。一些乡(镇)、村、屯还建立乡规民约,把保护耕地纳入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1999年全省耕地增加3.09万公顷,减少3.04万公顷,增减相抵,净增0.05万公顷。
2000年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在《关于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通知》中重申: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和占用。要求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非农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用地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菜田的,应缴纳新菜田建设基金。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营造用材林、薪炭林;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的管理,建立基本农田档案,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02年2月,省政府决定建立各级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目标责任包括: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能减少,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确保基本农田地块登记表及县、乡、村汇总表齐全有效,做到图、表与实际相符;做好基本农田占用后的补划工作;定期维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等。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省政府授权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2002年耕地保护的主要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全省耕地保有量年末不少于1178.04万公顷;全省基本农田不低于1012.78万公顷。通过有效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土地整理复垦,2002年全省净增耕地1.00万公顷。
2003年12月8日至20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三个考核组对全省12个市和农垦总局2003年度保护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各项指标(重点是基本农田保护)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除哈尔滨、牡丹江、双鸭山、七台河市和农垦总局耕地保有量未达到责任状确定的指标外,其他市(地)耕地保有量都达到年初确定的目标。
2004年4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和落实工作,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色隔离带建设。同时,还对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增加基本农田建设投入,以及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建设工作的领导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委成立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全省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方案》。从4月下旬开始,全省各地陆续开展了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到8月10日,各市(地)、县(市)转入初检和整改阶段。在此期间,省厅主管领导李顶勋先后两次带领工作组,对绥化、伊春、鹤岗、佳木斯、黑河市和庆安、铁力、萝北、桦川、嫩江五市、五县(市)以及农垦总局哈尔滨、绥化、宝泉岭分局所属闫家岗、铁力、宝泉岭农场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市、县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实行面对面的指导。牡丹江市市区对于与农户签订责任状存在畏难情绪,工作进展缓慢,省督查组发现后,及时与市局领导沟通情况,并介绍了其他市、县的具体做法,使基层分局的同志增强了信心,加快了签状步伐;省农垦总局有个农场,近年来,退耕还林占用了一些基本农田,检查工作开始时,他们心有疑虑,不愿如实上报占用基本农田数量,省督查组经过现场检查,在初步掌握第一手材料基础上,同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打消了他们的疑虑,如实上报了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各市、县通过检查,加大了保护基本农田的宣传力度,自查自纠了一些违法占用基本农田问题。嫩江县今春曾占用基本农田24.00公顷造林,县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将成活率不高的林木拔掉,恢复了耕地;五大连池风景区拟占用基本农田建绿色通道,黑河市政府检查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据各地反映,原来由相关部门制订的退耕还林、绿色通道规划,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都已按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停止执行。据检查统计,2001~2004年8月全省占用基本农田总面积达4.30万公顷,其中:退耕还林2.60万公顷,建设绿色通道1.20万公顷,农业结构调整0.40万公顷,各项非农建设0.10万公顷,分别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的60.47%、27.91%、9.30%、2.33%。
2004年12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向国土资源部上报《黑龙江省基本农田检查工作统计数据分析报告》。经过整改,黑龙江省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1014.57万公顷,占全省耕地面积的86.90%,已划定基本农田101611万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87.00%;地块数646620块。已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7967个;有967个乡(镇)建立了基本农田档案,占乡(镇)总数的95.60%;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签订到村的比率达98.30%,村与农户签订责任书的到户率达98.00%。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如对于退耕还林、绿色通道建设等大量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从规划到实施,国土资源部门一无所知;有的地方,不同程度存在规划图表与实地不符的问题。
2005年4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文要求认真落实2005年度耕地保护目标和《保护目标责任状》的各项目标及考核标准。同年7月,各地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自检,8~9月省国土资源厅采取分类划片、交叉互检的方式进行抽检。
2005年9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林业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地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不得擅自将基本农田区内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不得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现有基本农田坡度在25°以上,以及严重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需要退耕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依法批准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2005年10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根据修订的《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各地对划入保护区的耕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审批手续,除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还要缴纳基本农田耕地造地费,建立基本农田造地基金,专项用于增补新的基本农田。
2005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为1171.05万公顷,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1016.57万公顷,保护率86.80%。年度对市(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考核结果,全省13个市(地)全部合格。
二、林地、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管理 1986年6月,根据《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要求:在江河、湖泊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1986年末,全省水域面积157.23万公顷。
1987年11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江河行洪区和水库、涝区上游和水土保持区,以及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保护用地,禁止开荒;禁止开垦草原和围湖垦殖。
1988年3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省林业厅、省森工总局联合发文要求,全省各地要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今后凡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需占用国有或集体林地的,按《森林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建设单位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设计文件,向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属于森工施业区内的林地征求所在森工企业局)的意见,林业主管部门(或森工企业局)接到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求意见函后,要本着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的原则,认真审核,并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征(拨)土地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征(拨)地费用;对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的,需按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并向当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属森工施业区向所在地区林业管理局)请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调查资料,1993年,全省林地面积为2291.02万公顷。
1994年1月,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要求全省各地,凡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先经县级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并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凡地质普查、勘探石油、采金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由农牧行政部门签发临时使用草原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单位应支付临时使用草原补偿费,使用期满,用地单位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
1996年全省牧草地面积238.02万公顷,其中天然草地234.83万公顷,改良草地1.47万公顷,人工草地1.72公顷。
2002年6月,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明确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以下简称“三项用地”)属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用地。要求各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和指导下,根据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对“三项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利用未利用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借机滥占耕地。凡需要使用农户承包地作为“三项用地”的,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并不准改变农业用途。属于“三项用地”减少的耕地,要做好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凡属“三项用地”,均应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畜禽饲养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及养殖水面用地申请审批表”,并要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其中对农户已经承包的土地,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的年限。承包农户利用承包地作为“三项用地”的,也要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同意。“三项用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履行审批手续。要加强用地监督管理,防止借“三项用地”之名搞永久性建筑,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业用途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002年,全省其他农用地,年初94.17万公顷,年末为94.42万公顷,净增0.25万公顷。
2005年,年初全省园地面积6.04万公顷,年末6.04万公顷;林地年初2440.01万公顷,年末2440.49万公顷,净增0.48万公顷;牧草地年初226.42万公顷,年末224.43万公顷,净减1.99万公顷;其他农用地年初94.62万公顷,年末94.59万公顷,净减0.03万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