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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三节 宅基地有偿使用



  1988年3月,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调整了土地管理费征收标准:农村农民按照规定(农村每户不超过350平方米;城镇郊区每户不超过250平方米)占用的宅基地,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0.15元;城镇职工、居民占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郊区土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每平方米征收一次性土地管理费0.25元;对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0.05~0.10元标准,逐年收缴超占费,直到退出超占地为止。此项收费列入土地管理费管理。

  1990年1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有关收取宅基地超占费的规定,要求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各市县在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时,对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的,既要体现有偿原则,又要照顾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少交费,多用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对级差收益较高地段,收费标准要适当提高;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实行村有、乡管、银行立户的制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求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这一通知精神,开展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

  1990年8月,阿城市率先成立以副市长吕风学为组长的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选定亚沟镇常胜村作为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村,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开展工作,10月初试点工作结束,村民委员会制定了常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常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常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规定、常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常胜村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等乡规民约。常胜村通过试点,有89户农民退出超占土地43亩,可以解决91户农民建房用地;有17户影响村屯规划的农民主动拆除和缩小了院墙,推动了村屯基础建设得到实施。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后,全村每年可收取使用费2.60万元,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阿城市试点取得的成效,得到了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肯定。1991年1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将阿城市列为全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市。

  1991年2月,哈尔滨市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到1991年末,有35个村实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当年收取宅基地使用费70多万元,这笔资金主要用于村屯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有偿使用,促进超占宅基地的干部和群众退出多占的宅基地23.00公顷。哈尔滨市动力区24个村有23个村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全年收取使用费32.00万元,集体用这笔资金修筑道路33条(1.20万延长米),厕所14个,村屯路灯600.00延长米,1座电话交换台,1个屯安装了自来水管道。阿城市19个乡镇210个村普遍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收取宅基地使用费110.00万元。各乡(镇)村将这笔资金集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如常胜村用1.30万元修建2条1500.00米长的沙石路和一座桥涵;玉泉镇利民村用1.20万元维修了村办小学的校舍。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统计,1991~1993年上半年全省已有68个市、县开展征收宅基地超占费工作,共收取宅基地超占费2940.00万元,其中1991年收1040.00万元,1992年收1231.00万元,1993年收669.00万元。

  1993年6月,国务院召开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会上宣布取消37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其中包括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和宅基地超占费。全省宅基地超占费停止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