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综合防治 一、无规定疫病区建设 1998年开始,农业部为保护畜牧业发展,促进畜产品出口,在国内部分外贸出口量大、自然条件好、相对封闭、动物防疫条件较为完善的地区实施了动物保护工程,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此后,农业部又在部分省(市)实施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黑龙江省是首批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建设省份之一。根据农业部农牧函〔2000〕20号《关于黑龙江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黑龙江省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绥化、大庆4个市(地)及所辖26个县(市)及8个边境县(市)实施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项目,项目实际总投资3993万元(见表4—3)。于2000年底完成了省兽医卫生防疫站、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的办公楼建设,根据省级项目建设的构想,做到了防、检、监机构合并。2002和2003年,全省确定在宁安等25个市县实施了东中部畜产品主产省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建设了兰陵、拉林河等6个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项目实际总投资2805.92万元(见表4—4);2003年,在对无规定疫病区建设进行系统总结的基础上,省政府批准启动了《黑龙江省肉类出口基地动物防疫监督体系正大示范区建设项目》工程。正大示范区建设项目为期2年,项目建设总投资935万元人民币,由黑龙江省兽医卫生防疫站作为承担项目实施的主要单位,决定在黑龙江正大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呼兰县及其周边乡镇确定的区域内,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预期目标,重点控制19种动物疫病。马鼻疽保持消灭成果,口蹄疫、鸡新城疫、猪瘟达到免疫无疫区标准,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囊虫病、小鹅瘟、马传染性贫血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等达到消灭标准,禽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禽结核、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鸡马立克氏病、禽支原体病、禽衣原体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禽霍乱、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猪繁殖与呼吸道综合征达到净化标准。禽、猪(羊)和大牲畜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3%、1%以下。通过黑龙江省肉类出口基地动物防疫监督体系正大示范区建设项目的实施,有效规范了动物疫病防治运行模式,标志着全省动物防疫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2004年、2005年,实施了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5612万元(见表4—5)。
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 1986~2005年,全省各级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把落实重点动物疫病综合性防治措施纳入重要日程,突出政府行为,启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采取超常规做法,对突发的口蹄疫、禽流感等狠抓免疫预防、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疫情扑灭几个关键环节,取得了重大动物疫情稳定控制的良好效果。
(一)牲畜口蹄疫防控
口蹄疫是牛、羊、猪等偶蹄动物共患的一种急性、烈性传染病。一旦发生,可造成大范围流行,对畜牧业生产形成严重威胁,因此,被列为国家一类疫病,实行严格防控扑灭措施,防止发生。
1986年,为严防口蹄疫发生,成立了省防治牲畜口蹄疫指挥部,主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组织畜牧、财政、公安、交通、商业、卫生等部门协同作战,并在省畜牧局成立了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及时掌握、汇报、处理疫情。省指挥部多次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及时部署检查口蹄疫工作,使1987~1990年全省无疫情发生。
1992年,疫情有所抬头,疫点达50个,通过采取防控措施,都做到了及时扑灭,没有造成流行。
1999年,口蹄疫疫情又有抬头趋势,2000年在32个县中有疫点62个,为防止继续蔓延,进一步加强了防治口蹄疫的行政力度,省指挥部要求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是防治口蹄疫的第一负责人,逐级签订了责任状,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与乡镇畜牧兽医综合站,各综合站与乡村防疫人员也相应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状,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实行奖惩。各市(地)、县(市)都分别制定了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行了实地演练,增强了防控口蹄疫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疫点迅速下降。当年认真总结了全省防控口蹄疫工作的经验,强调在防控口蹄疫工作中必须坚持一个原则:即口蹄疫染病牲畜及其同群畜必须全部扑杀,彻底消毒,就地消灭疫源;强化两项制度:即疫情报告及监测制度,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省、市、县动物疫情监测机构、乡、村两级动物疫情报告员的作用,形成了完整的动物疫情监测预报体系,防止了有疫情不报、瞒报、漏报的情况发生,做到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狠抓三个环节:即强制检疫与强制免疫衔接,强化监督工作与控制疫源流动相统一,强制免疫与查源灭源相结合。
2001~2003年,每年都开展一次全省范围的口蹄疫免疫大会战,集中时间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保证免疫密度达95%以上。加强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做到对过往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严格的查证验物,并对过往车辆进行消毒。对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逾期、货证物不符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对发现染疫、疑似染疫的,实行隔离、封存或无害化处理,有效防止了外疫流入省内。实现2003~2005年的3年间全省无口蹄疫发生。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
2003年,国内外许多地方暴发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不仅给养禽业造成严重损失,而且危及了人的生命安全。省委、省政府对此非常重视,及时提出了“力争不感染、确保不蔓延、人间不发生”的防治工作目标,省长张左已、副省长申立国多次亲临全省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会议作重要讲话和部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整体部署,迅速成立了由25个相关部门组成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设立了防治组、监管检疫组、保障组、科技组、宣传组和办公室等5组1室,成立了专家现场诊断组和应急预备队。开通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研究制定了防治实施方案,落实了防疫物资储备,组织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建立健全了监督机制,做到了思想认识到位、防控措施到位、工作安排到位、政策保障到位。
2004~2005年,在省指挥部指导下,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开展了群防群控活动。办公室配合宣传部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印发工作简报,向全省各地宣讲禽流感防治知识和防控措施,累计下发了20余万张防控禽流感“明白纸”和10万张禽流感知识挂图。教育广大群众掌握防治知识,增强防控意识,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宣传广大消费者消除恐慌心理,正确引导消费。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购置疫苗,保证了免疫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对全省种禽、边境市县禽类、农村散养禽和水禽进行了免疫接种,免疫率达到99.4%。林业部门启动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应急预案,在有关湿地、候鸟栖息地和迁徙路径地所在市县设立了候鸟观测点,派出人员定时观察记录相关情况,采集候鸟样品进行检测,防止个别候鸟带毒引起传染。公路、铁路、航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增派了人员,实行了24小时值班,对过往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货物、检疫证明、来源去向等项内容进行详细记录,造册保存备考;加大了对过往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验证查物和消毒制度。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停止了对来自疫区国家禽鸟及其产品检疫许可证申请的预审工作,加大了对来自禽流感疫区的国际航班、船舶的防疫和消毒力度。各地购置了各类消毒药品近千吨,组织人员分工负责,定点定时消毒。生产、加工和销售禽类及其产品的场所,每天坚持消毒一次;种禽场、规模饲养场每周消毒二次;农村禽类饲养场所也普遍开展了消毒,多数村屯都在出入路口设立了消毒带,随时消毒。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出栏的禽类,做到了到场到户检疫,查验免疫证明,对出省境的禽类进行抽样检测,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商务、工商部门全面落实了禽类的定点屠宰,加强了流通领域的监管,严格了凭证入市,关闭了活禽交易市场和取缔了市场活禽现宰现卖,关闭了鸟类交易市场,查处了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禽类的违法行为。省指挥部多次派出工作组,不定期对全省各地防控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重点对各项组织措施、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急物资贮备和应急预备队的组建情况,免疫消毒监测工作和市场、屠宰场的管理情况,以及边境动物检查站的上岗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限令整改。各级财政都加大了资金投入,全省共投入1300万元,购买了疫苗、消毒药品、防控设备等,为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通过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各部门协力合作,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不感染、确保不蔓延、人间不发生”的防控目标,防止了高致病性禽流感侵入省内,确保了无疫情发生,受到了农业部的多次表扬。
三、计划免疫接种 计划免疫制度是国家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制定免疫规划、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规定免疫规程、标准,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监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按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
1986年起,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历年的《黑龙江省动物防疫工作要点》中均把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求,并作为考核各地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主要指标。对农村散养畜禽采用县级兽医卫生防疫站技术人员指导、乡镇畜牧综合服务站兽医包村、村防疫员负责到户免疫注射的三级计划免疫方式,每年春、夏、秋三季集中免疫,常年补针;对集约化畜牧企业和畜牧专业户采取指导其采用科学的免疫程序实施免疫,并加强监测和监督。1996~2000年,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一些地方撤并了乡镇畜牧兽医综合站,一度对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造成了不利的影响。2001年起,大部分地方均加强了乡镇畜牧兽医综合站的整顿和建设,完善了三级防疫网,使计划免疫工作得到了提高。到2005年,全省口蹄疫免疫率为100%,猪瘟、猪丹毒、新城疫免疫率均超过90%;猪肺疫、禽霍乱免疫率均达到80%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率为100%。
四、疫病监测和净化 为适应畜牧生产规模化、专业化的需要,实现从源头上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自1993年起,省防疫部门坚持开展了种畜(禽)场疫病监测和净化工作,以猪繁殖障碍性疾病和禽卵媒传播疫病为监测和净化重点,有效控制了这些疫病的流行。
(一)禽病的监测和净化
1993年开始,省兽医卫生防疫站实施了种鸡场疫病监测和净化,使鸡白痢、禽白血病、鸡支原体病等疫病的血清学阳性率降低至0.5%以下;到1997年对全省108家种鸡场的监测和净化,使种鸡生产性能显著提高。2001年,省兽医卫生防疫站制定了黑龙江省种鹅和商品代鹅(建议)免疫程序和《黑龙江省种鹅场疫病监测和净化实施方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小鹅瘟等主要疾病综合防治,大大降低了鹅群死亡率,保证了养鹅业的健康发展。
(二)猪场疫病监测和净化
1.猪繁殖障碍性疾病。1997年,省畜牧局下发了《关于在全省种猪场开展疫病监测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种猪场疫病监测工作,1998年,省兽医卫生防疫站对全省种猪场基本情况开展了调查。2000年,省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22家种猪场(户)饲养的6510头种猪实施了以繁殖障碍性疾病为主的疫病监测和净化,使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布鲁氏菌病阳性率分别由1.93%、11.07%、4.93%、1.47%、6.13%和0.73%,下降到0.16%、1.12%、0.75%、0.97%、0.06%、0.08%,取得了较理想的防治效果。2000年,省畜牧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种猪场疫病监测和净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推广了《种猪场疫病监测和净化技术研究》项目成果。2001~2005年,累计对全省2215家种猪场(户)饲养的310566头种猪实施了以繁殖障碍性疾病为主的疫病监测和净化,使全省种猪场(户)繁殖障碍性疾病临床发病率由5.04%下降到5.94%,减少仔猪损失931698头,取得了理想的防治效果。
2.猪烈性传染病。1986年来,在猪烈性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由于疫苗保护率、病原体变异等多种因素的作用,猪烈性传染病的防治出现了“老”疫病非典型化、亚临床化,猪附红细胞体病等“新”疫病出现爆发流行的疫病流行复杂化的问题,给防治工作增加了难度。为此从1990年开始,开展了养猪场猪烈性传染病的综合防治,对猪瘟、口蹄疫等“老”疫病重点进行了控制和净化,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对猪附红细胞体病等“新”疫病重点进行了流行病学调查。2005年,全省种猪场种猪群的猪瘟血清学阳性率降低至0.5%以下,商品猪场猪群猪瘟发病率降低至1%以下;累计监测生猪口蹄疫1.2万头,结果全部阴性;全省猪丹毒发病率控制在0.004%以下;全省范围内未出现猪附红细胞体病暴发流行。
3.猪腹泻性疾病。2000年开始,省兽医防疫部门通过对养猪场发生的20起猪腹泻性疾病疫情进行了临床、病理学和实验室诊断以及流行病学分析,确定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猪大肠杆菌病,是引起养猪场猪腹泻性疾病造成仔猪和幼猪死亡的主要病因。根据各种疫病的现有防治技术水平和养猪场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综合性防治措施。猪传染性胃肠炎、猪流行性腹泻以建立清净群作为主要防治措施,对猪大肠杆菌病广泛采用疫苗免疫,积极治疗病猪,对引进猪进行风土驯化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到2005年,都取得了理想的防治效果,控制了猪腹泻性疾病的蔓延。
五、突发动物疫情控制 (一)突发疫情报告
1986年来,根据有关规定,一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作为必报动物疫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一般将动物疫病分为必报动物疫病和应报动物疫病,必报动物疫病系指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报告的动物疫病,必须立即采取紧急、严厉的措施,迅速加以扑灭。应报动物疫病系指一经发现应该报告的动物疫病,这类动物疫病在发现后按规定的期限报告。
到2005年,全省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坚持了严格执行突发疫情报告制度,按照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小(范围)方针和封锁、隔离、处杀销毁、消毒的防控措施,及时果断地处置了各类突发的动物疫情,使动物疫情一直处于稳定控制的态势中,有力保障了全省畜牧业的发展。
(二)紧急免疫接种
1986~2005年,全省坚持实行了紧急免疫接种,在发生猪瘟、鸡新城疫和口蹄疫等急性动物疫病时,用相应疫苗进行紧急接种,在紧急接种前,先对动物群逐头进行详细的临床检查,逐头测温,对无任何临床症状的动物进行紧急接种,对患病动物和处于潜伏期的动物,不能接种疫(菌)苗,立即隔离治疗或者捕杀。在受威胁区进行紧急接种时,其划定范围根据疫病流行特点而定。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以周围5~10公里为半径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带”或“免疫屏障”,以包围疫区,防止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