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生产组织结构调整

第三节 生产组织结构调整



  一、缩减复烤加工企业

  黑龙江省烟叶复烤加工业始于1982年,到1998年,相继组建了11家复烤加工企业,即:勃利县烟叶复烤厂、林口县烟叶复烤厂、宁安县烟叶复烤厂、绥化县烟叶复烤厂、鸡东县烟叶复烤厂、望奎县烟叶复烤厂、兰西县烟叶复烤厂、集贤县烟叶复烤厂、桦川县烟叶复烤厂、海伦县烟叶复烤厂、哈尔滨天阳国际烟草有限公司(前身为哈尔滨卷烟厂烟叶复烤厂)年设计加工能力15.8万吨,从事复烤加工的职工5200余人。

  1998年后,随着国家种植政策的调整,全省烟叶种植面积压缩至40万亩,不足原来的25%;烟叶收购量100万担,不足原来的30%。加之以哈尔滨天阳国际烟草有限公司为主体的现代烟叶加工企业模式的陆续形成,复烤加工能力出现了严重的过剩现象。国家烟草专卖局姜成康局长对黑龙江省烟叶生产组织结构调整做出了“早调整、早主动”的指示。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也深刻地认识到,只有早调整、快调整、主动调整,才能抓住机遇,抢占先机。

  2001年,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2003年取消挂竿复烤把烟,执行打叶生产”的要求,拆除了全省12条挂竿复烤生产线;2002年,又将剩余的5条生产线全部拆除。至此,原11家复烤企业保留4家,即:哈尔滨天阳国际烟草有限公司、林口打叶复烤厂、绥化烟叶经销公司、勃利烟叶经销公司,黑龙江省烟叶复烤全部实行打叶生产,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烟叶复烤加工体系。

  二、职工安置

  1999年,省烟草专卖局(公司)针对烟叶经销公司多年形成的人员过多的矛盾,采取了相应的减员政策,主要是:(1)有计划地清退无编制人员和临时工。为富余人员腾出岗位;(2)彻底剥离集体职工,各经销公司的多种经营企业与主业完全脱钩,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企一制的管理办法,集体职工一律剥离到多种经营企业。没有多种经营企业的集体职工,也与公司脱钩,由专门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实行与主业的雇佣关系,待有条件后自办多种经营企业,自负盈亏。(3)建立内部退养制度,凡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经组织批准,实行内部退养。(从2001年开始,除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外,不再实行此项规定)。(4)解除地方合同制人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地方合同制人员,不管以什么形式和理由招用的,合同到期后一律不再续签合同。(5)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凡是在编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劳动部门仲裁公证后,按《下岗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办法》,并结合企业的经济状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费,从此与企业脱离各种关系。(6)系统外调离,职工自愿调出烟草系统,发给1万元生活安置费。(7)下岗待聘分流,实行企业优化组合,竞争上岗中落聘的职工,实行待岗制度。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生活费,如待岗期满仍不能竞争上岗者,按劳动法规定,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同时,为了保证人员分流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从1999年开始,省烟叶公司每年都召开一次减员增效专题工作会议,针对每一时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工作要求。各烟叶经销企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都把减员增效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从强化择业观念和失业意识上入手,就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和实施再就业工作,进行思想动员,增强职工的危机感、紧迫感和承受能力。并借鉴其他行业的经验,制定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给予高出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企业本身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环境的不同,采取的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对全民所有制正式职工执行最高不能超过2000元/年的标准;对集体所有制职工执行最高不能超过1500元/年的标准。同时,对政策进行了严格的时间界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上述标准,超过规定的时间,补偿标准减半执行。

  2001年,在拆除12条挂竿生产线的同时开始了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和人员分流工作。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一方面严格按法定程序运作,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想方设法为职工再就业谋求路子。各企业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创新用人机制,规范分流人员工作行为,减少和避免不稳定情况的发生。开始实行因岗设人,统一机构设置,统一工作岗位,坚决杜绝因人设岗现象;实行干部竞聘上岗,建立干部能上能下的新机制;实行职工优化组合,建立末位淘汰制度,林口烟叶经销公司对优化组合后的富余人员实行公司内待岗,按下岗职工管理,发给基本生活费,3年后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勃利烟叶经销公司对本年度竞岗落聘的后10名职工,出示黄牌,下年度仍竞岗落聘,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改变用工制度,实行全员合同制。

  2002年,全省17条挂竿生产线全部拆除,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在行业内筹集数亿元资金以高于国家政策规定的补贴与部分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到2002年,共计减员3454人,减员后全省复烤加工业现有职工1750人,至此,全省复烤加工产业结构调整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