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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种植计划与合同管理

第二节 种植计划与合同管理



  一、种植计划

  1986年,黑龙江省烤烟种植管理按照国务院1983年颁布的《烟草专卖条例》规定,烤烟生产计划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负责选择适宜烟草种植的地区,安排种植计划。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后,黑龙江省烤烟生产计划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司)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收购计划来确定,并通过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烟草种植面积。

  1995年开始,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不再下达种植面积计划,而是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的烟叶种植收购指令性计划,下达烤烟指导性种植面积和指令性收购量,各产烟县(市)根据指令性收购量分解计划,与烟农按照前3年的平均单产,约定合同种植面积。

  到2005年,全省一直沿用这一管理方式。

  二、种植合同

  1983年开始,省烟草公司根据全年烤烟生产计划,向烟农发放“种烟许可证”和签订产销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烟叶种植面积、品种、质量、收购量等项目,烟叶收购期间,收购站一律凭种烟证收购烟农的烟叶。

  1995年,在发放种烟证的基础上,实行了与烟农签订种植合同的办法。到1998年,种植合同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实行订单农业、合同管理。烟草部门与烟农签订合同后入微机管理,合同由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烟叶处统一印刷、编号、回收和存档。并在合同副本中注明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的有关政策和政府的具体扶持政策,以及本人种植要求;正本中注明种植面积、品种、主要科技标准要求、收购总量、等级比例、等级价格等内容,签订合同后,经法律公证。正本交与烟农保存,副本各市(县)烟草公司保留。

  2000~2005年,为了有效地控制烟叶生产总量,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省烟草专卖局(公司)严格规定:种植合同必须在产销合同的基础上形成,有市场订单才能得到种植烟叶的种植权力,对超合同种植、无合同种植、超合同收购的要追究其单位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