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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烤烟储备

第四节 烤烟储备



  国家烤烟储备始于1982年。国家储备烟叶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统一管理,使用权和调拨权均属中国烟草总公司,地方基层储存单位只是代贮,无权动用。国家储备烟叶只限于上、中等烟,全部为麻布包装的机烤烟。储备烟所需用专项资金,由人民银行贷款,财政贴息。

  1986年起,黑龙江省承担国家烟叶储备任务。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的指令性计划安排,黑龙江省1986、1987年,每年均按计划完成12500吨的烤烟国家储备任务,其储备量占同期全省烤烟收购量的19.4%和18.9%。1990年,是储备任务最多的1年,储备烤烟30000吨,占同期全省烤烟收购量的19.3%。1993~1995年,储备任务有所减少,均储备烤烟19000吨,占同期全省烤烟收购量的20.1%、26.7%和21.9%。1996~2000年平均每年储备烤烟15900吨。2001年以后中国烟草总公司对黑龙江省不再下达烤烟储备任务。

  黑龙江省烤烟储备情况见表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