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烟草专卖
第四篇 烟草专卖
烟草及其制品是一种嗜好性消费品,对人体健康有不利影响,为严格控制其发展,许多国家很早就实行重税或专卖政策,使烟税或专卖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开始对烟草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50多年来,黑龙江省的烟草管理随着国家烟草政策及制度的变化,经历了东北烟酒公司的专卖管理、中央地方工业部的归口管理、中国烟草工业公司烟草供产销合一的管理、烟草专卖管理等4个历史阶段。
1983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条例》,确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是年4月,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成立之后,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了全省地(市)、县(市)以及农、林、铁系统烟草专卖机构的组建工作,基本形成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的省、地(市)、县(市)三级专卖管理格局。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充分依托国家烟草专卖体制,对全省卷烟生产、卷烟经营、烟草市场实行统一管理,使实行专卖政策前全省烤烟和卷烟生产多头管理、分散经营,生产乱、市场乱、价格乱的状况得到有效的治理。尤其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颁布实施后,全省的专卖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专卖机构设置趋于合理化;执法队伍建设得以正规化;证照管理实现制度化;行业管理实现规范化;市场监督管理及打击假冒、走私卷烟专项行动经常化。到2005年末,在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的统一领导下,全省各级烟草专卖管理机构认真贯彻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的“内管外打、守土有责”的工作方针,把加强专卖管理、主攻市场、加大打私打假工作力度作为全行业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到全员,集中精力,形成合力,使专卖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能得到了充分发挥,为全省烟草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