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 队伍第一节 机构 一、机构设置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组建于1983年4月。到1986年,全省已经组建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绥化、北安、鸡西、七台河、伊春、大庆、鹤岗、双鸭山等12个地(市)级烟草专卖局;56个县(市)级烟草专卖局和19个农场、林业、铁路(以下简称农、林、铁)系统的烟草专卖局。省烟草专卖局下设专卖处,全省各地(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下设专卖科、股。至此,已基本形成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的省、地(市)、县三级烟草专卖管理格局。
1988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烟草专卖管理机构名称、干部编制和管理意见的通知》,对各级专卖机构名称、人员管理做了具体规定。是年7月,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要求,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处更名为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各地(市)、县(包括农、林、铁系统)烟草专卖局专卖科、股也随之更名为各级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1990年2月,黑河地区行署由北安市迁驻黑河市,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决定把分局机构设在黑河市,将黑河市烟草专卖局由县(市)级烟草专卖局升格为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北安市烟草专卖局由原地(市)级改为县(市)级烟草专卖局。
1993年7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按照《通知》精神,经省烟草专卖局研究决定撤销农、林、铁三系统烟草专卖局。考虑到哈尔滨铁路烟草专卖局所承担的重要职能,经与哈尔滨铁路局共同研究决定,重新设立派驻哈尔滨铁路烟草专卖局管理机构,将机构名称定为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驻哈尔滨铁路局烟草专卖办公室。对省农场总局、森工总局所属地区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交由属地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
1994年3月,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要求,省烟草专卖局办公室更名为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其工作职能不变。各地(市)、县(市)级烟草专卖局办公室随之更名为专卖管理科、股。次年6月,将哈尔滨铁路烟草专卖办公室更名为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驻哈尔滨铁路局烟草专卖管理处,处长由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处长兼任,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及专卖工作人员由哈尔滨铁路局选配。
1996年5月,省烟草专卖局为了充分发挥全省中心城市专卖管理和服务功能,决定将全省各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所辖的卷烟批发部(站)改为市(区)烟草专卖局。
1997年7月,大兴安岭地区烟草公司部分上划后,组建了大兴安岭地区烟草专卖局。此后,又陆续组建了该局下辖的塔河、漠河、呼玛3县和松岭、新林、呼中3区烟草专卖局。
1998年12月,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要求,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更名为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各地(市)、县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科、股也随之变更为专卖监督管理科、股。同时,组建了省烟草专卖管理稽查总队,稽查总队隶属于省烟草专卖局,机构设在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处,负责履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以及对行业规范化经营行使监督职能。各地(市)、县专卖局在原有专卖队伍的基础上组建了烟草稽查队伍,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设稽查支队,哈尔滨、海林、绥化、穆棱4家烟厂也组建了稽查支队;县(市)级烟草专卖局设稽查大队。各级稽查队伍统一着装,专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市场专卖监管。
2001年,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重新理顺了铁路烟草专卖的管理体制,撤销了铁路烟草公司,成立了哈尔滨铁路烟草专卖局,并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加格达奇成立了铁路烟草专卖分局。
2002年8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草专卖管理力度,堵住非法卷烟流入省内的空中渠道,净化境内卷烟流通市场,省烟草专卖局和民航黑龙江省管理局决定联合成立民航烟草专卖管理检查站,并陆续组建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民航烟草专卖管理检查站。
2004年8月,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经省烟草专卖局与省森工总局有效磋商,成立了森工烟草专卖分局,使专卖管理网络得到进一步延伸,解决了全省农林系统的卷烟批发经营权取消后,大部分林场的卷烟专卖管理和卷烟销售没有得到很好衔接,导致一些地区专卖管理处于管不了、进不去、职责不清的问题。
2005年,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下设专卖管理分(区)局117个;稽查支队、大队、中队241个。全省行业“整体布局、立体交叉、联动协调、指挥有效、保障有力”的专卖管理网络体系日趋完善。
二、工作职责 1988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明确了烟草专卖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是:(1)与烟叶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烟叶的种植、收购、加工、调拨、运输等环节的专卖管理;(2)与烟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烟草专用机械设备定点生产、订货供应、转让报废等方面的专卖管理;(3)与烟草物资部门配合,共同做好辅料的定点生产、计划供应等专卖管理;(4)与卷烟销售和综合计划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卷烟生产、调拨、储运、销售、市场等方面的专卖管理;(5)与进出口主管部门配合,协助做好进出口业务的专卖管理;(6)依靠地方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好取缔计划外卷烟厂和打击手工冒牌卷烟的产销活动;(7)查处上述各环节中违反专卖法规、政策的案件;(8)监督、协调烟草系统内外的专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