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照管理 一、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是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手段。烟草专卖许可证件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黑龙江省自1983年起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统一部署实施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并向卷烟经营企业颁发了卷烟经营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样式、印刷,由省级烟草专卖局颁发;零售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样式,省烟草专卖局印刷,县级烟草专卖局颁发。卷烟生产企业许可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样式、印刷并颁发。
1988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各地意见和实际需要,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样式、种类、发放范围、发放权限等方面进行了部分调整,并下发了《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调整后烟草专卖许可证设正、副本(个体零售许可证及临时许可证无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其式样分为两种:(1)烟草专卖许可证,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管理品生产、收购(含委托代收购、临时收购)、调拨、批发(含委托代批发、特种批发)、零售(含特种零售、临时零售)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包括中外合作生产、合资经营企业);(2)烟草专卖个体零售许可证,用于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含鼻烟)零售(含临时零售)业务的个体业户。
在烟草专卖许可证种类上,撤销原临时委托转批许可证和临时代销许可证;增补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含委托代购、临时收购,下同)、烟草专卖调拨许可证及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增补许可证的发放范围:(1)烟草公司系统的烟叶收购站(收购点)、烟草公司委托经营烟叶收购业务的供销社经营烟叶(含烤烟及用于生产和出口的晾晒烟、白肋烟和香料烟,下同)收购业务的企业和单位必须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2)凡经营烟叶及卷烟、雪茄烟、烟丝(含鼻烟)调拨业务的企业必须领取烟草专卖调拨许可证;(3)凡经营进出口卷烟、雪茄烟及侨汇烟、旅游烟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领取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许可证发放权限调整为:(1)烟丝厂(含鼻烟厂)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应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国家烟草专卖局发放;(2)烟草专卖调拨许可证、烟草专卖特种批发许可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核发放;(3)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核,省级烟草专卖局发放。
1989年5月,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对全省已发放的各类烟草专卖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了统一更换。
是年7月,为了进一步完善专卖许可证管理制度,省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全省烟叶实行凭证收购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发放〈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发放的范围及办法是:凡烟草公司系统经营烟叶(包括烤烟及用于生产的晾晒烟)收购业务的烟叶收购站(含收购点),都必须填报《经销烟草专卖品收购申请书》,领取烟草专卖收购许可证(包括试种产烟县(市))。无证者不得收购,违者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申请书由收购站(点)填报,种烟县(市)专卖局复核,所属烟草专卖分局审核,省烟草专卖局发放。是年8月,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全省306家经营烟叶收购业务的单位获得了烟草专卖许可证。
是年10月,省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发放〈烟草专卖特种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始办理发放经营卷烟特种批发、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并对烟草专卖特种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经营外汇烟应具备的条件、发放烟草专卖特种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及批准权限做了具体规定。在发放范围上明确:(1)经营国产名牌和进口卷烟、雪茄烟及侨汇烟、旅游烟批发零售业务的省卷烟销售公司和市(含县级市)烟草公司及其批零兼营商店;(2)系统外经营外汇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旅游服务部门的供应公司和各大宾馆、商店。
1990年10月,为加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再次明确: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经销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专卖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许可证,办理工商执照,无证者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至此,黑龙江省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基本完成了由经常化向制度化的转变。
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第223号令,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其中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并再次明确了许可证的种类。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实施条例》还分别就取得以上各种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明确指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实施管理。
1998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就各类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核发和有效期限、年检、变更和注销等项都做出了具体规定。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所具备的条件是要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以及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符合国家烟草行业产业政策的要求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由生产企业填具申请书,经省(市)烟草专卖局审核,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放许可证。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必须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以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包括批发许可证、委托代批许可证、临时委托转批许可证、临时代销许可证,规定的使用范围是:批发许可证用于属烟草公司系统的批发单位,有效期为5年;委托代批许可证用于经营业务小、经上级批准少数不拟成立烟草公司或批发部的县级主管卷烟部门,有效期为5年;临时委托转批许可证用于无烟草批发机构的区、镇、乡供销社代批点,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临时代销许可证用于区、镇、乡供销社的临时代销店(点),由核算的供销社申请零售许可证,定为一店一点一证,有效期为1年。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具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从业人员、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个体经营者应具有本辖区的常住户口、城镇待业证明或农村及无业人员证明,男性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性在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并有固定的经营门户或占道经营证明及烟草专卖部门签订的守法经营合同。零售企业和个体户申办许可证由区、县级烟草专卖局审批,同时向发证部门领取烟草专卖品准购证,凭准购证到指定地区的若干批发单位购进烟制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有效期为5年。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主要适用于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集体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领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具有与经营特种烟草专卖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外宾、港澳同胞的接待任务或处于旅游地区,符合外国烟草制品的经营业务的合理布局。同时具备烟草公司及主管部门的专项批文和外汇来源、外汇账户。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业务,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有效期为5年。
1999年12月,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定》,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同时实行各级专卖责任制和奖罚办法,要求许可证签发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是年,为了加强对专卖许可证和卷烟经营业户的管理,全省各市、县烟草专卖局陆续为卷烟经营户办理了IC卡,将卷烟经营户的有关情况输入微机,实现了现代化的微机户籍管理,使专卖许可证的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2004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稳妥推进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工作的通知》,省烟草专卖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卷烟零售户的实际,实施了零售客户及许可证合理布局,建立起了以许可证为核心的规范、有序的卷烟零售市场体系。同时加强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等管理,严格许可证年检制度及收费管理制度,使全省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管理步入法律化专卖运行轨道。
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式样见图4-1。
二、准运证 准运证是烟草专卖品运输途中的合法证件。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管理是专卖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法律性、强制性,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重要依据。黑龙江省自1983年开始实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处负责准运证的审核和签发,地(市)烟草专卖局代为开出。
1986年,准运证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格式,并于同年在全国各省启用。之后,在1990年、1992年、1998年、2000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曾4次变更准运证式样。
1990年启用的准运证分调、进、出、特4种编号。“调”用于持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主管业务部门监章合同的计划调拨;“进”、“出”用于无总公司监章合同的计划外调剂,这部分烟草运输须持有调入调出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运输途中检查品种以调出省烟草专卖局的“出”字准运证为准,数量以调入省烟草专卖局的“进”字准运证为准;“特”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局专用。1990年版准运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备查,第二联交承运单位,第三联随货同行。该版准运证见图4-2。
1992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进一步适应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需要,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使用的调、出、进字号的准运证名称、样式作了变更,原“烟草准运证”更名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新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备查,第二联交承运单位,第三联随货同行。该版准运证见图4-3。
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21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2月1日零时正式启用新版防伪准运证(省际使用的旧版准运证自2月1日废除)。新版防伪准运证为一式三联,规格为250×175毫米,第一、二联为普通涂碳纸,第三联为80克专用水印、安全线套有“准运证”字样的防伪纸。其第一联为存根备查,第二联交承运单位,第三联随货同行。该版准运证见图4-4。
2000年,为进一步规范烟叶流通秩序,发挥准运证在烟叶流通领域的作用,提高专卖证件的管理水平,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2000年7月1日启用新版准运证,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叶准运证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新版准运证规格为245×178毫米,两边增加10毫米宽度,预留标准打印齿孔供计算机打印使用。一式三联采用无碳复写、一联红色为存根,二联蓝色交承运单位,三联绿底黑色随货同行。2000年版准运证适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叶运输,其他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烟叶运输仍使用1998年版准运证。2000年版准运证见图4-5。
到2005年末,上述2版准运证一直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