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生产管理 一、烟叶生产专卖管理 1986年,全省烟叶生产专卖管理按照国务院1983年出台的《烟草专卖条例》和1984年制定的《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对名晒烟即:亚布力晒烟、林口刁翎晒烟、穆棱晒烟实行计划种植,计划收购;对烤烟实行种烟证管理制度,与烟农签订烟草产销合同,并统一制发《种烟证》。生产者所产烟叶全部由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经营,分配、调拨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烟草公司负责,生产者不得自行上市出售,同时对烟叶实行准运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
1992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将烟草专卖这一法规提升为法律,烟叶生产及经营的专卖管理也随之成为各级政府的执法内容。
1993年1月,国务院根据全国卷烟工业生产的需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决定将烟叶种植面积控制在2000万亩以内,烟叶收购量控制在230万吨左右,国家在继续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同时,下达烟叶种植面积的控制指标。烟叶产区以销定购,以购定产,坚持品种优良化、生产规范化、种植区域化,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安排烟叶生产。
1994年,随着全国烟叶生产及供需形势的不断变化,非烟叶经营单位和个人插手烟叶流通领域倒卖烟叶的问题逐渐增多,如抬级抬价从中渔利,内外勾结将大批烟叶卖给地下烟厂和非法经营单位等。是年8月,省烟草专卖局为维护烟叶正常的流通秩序,确保企业和国家利益不受侵害,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强烟草专卖管理,制止非法购销烟叶”的精神,制定下发了《关于在烟叶收购期间加强专卖管理的通知》,对烟叶收购工作提出要求:(1)各分、县(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烟叶经销公司、要大力宣传有关烟草专卖管理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2)烟草企业收购烟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统一收购标准,建立健全各项相互制约的规章制度,不准随意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3)各收购单位必须按合同收购烟叶,不准跨区收购。违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4)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烟叶经销公司,要对收购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制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和办法,便于监督执行。(5)各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所,在烟叶收购期间,要把烟叶收购作为这一时期的专卖中心工作来抓,与有关执法部门密切协作,严厉打击倒卖烟叶的不法行为,确保全省烟叶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1998年7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全国烟叶超计划种植问题严重和极有可能出现卖烟难、调拨难以及不法分子乘机倒买倒卖烟叶问题,制定下发了《关于重申强化烟叶收购和流通领域中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国烟叶购销提出要求:(1)烟叶必须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收购站和被委托单位收购的烟叶必须交县级烟草公司或省级烟草公司按计划统一安排复烤、加工、保管、调运。(2)烟叶产区烟草公司不得跨地区收购烟叶、不准向系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烟叶;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不准到烟叶产区收购烟叶,不准通过烟草系统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烟叶。(3)烟叶收购必须实行合同制,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国家计划、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标准同生产者签订收购合同。(4)省际的烟叶购销,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订货会,有资格参加订货会的单位根据国家计划签订合同。合同的签订和调整必须经双方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审查并加盖公章,供需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签章。卷烟厂如遇特殊情况要省际间调剂烟叶的(今年)沿用国家烟草总公司统一安排并开具调剂通知单的办法,省内调剂的由省级烟草公司统一安排。(5)省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加强收购,调运、购销工作的管理,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倒买、倒卖烟叶活动,制止非法单位、个人插手烟叶收购、流通活动。(6)烟叶准运证的办理必须持有五证齐全的合同或中国烟草总公司烟叶调拨通知单。(7)烟叶运输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准运证。对烟叶的合法运输予以保护,不得乱扣乱罚。维护烟叶正常收购和流通秩序,保护国家、行业和烟农利益。(8)对违反规定非法收购和经营烟叶及烟厂从非正常渠道购进烟叶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对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必要的经济制裁;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同时公布了有调出烟叶计划的烟草公司名单。黑龙江省有:黑龙江省烟叶公司,哈尔滨天阳国际烟草有限公司,绥化、兰西、望奎、海伦、宁安、林口、鸡东、勃利、集贤、桦川、富锦烟叶经销公司。
是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精神,省烟草专卖局将全省烟叶生产经营专卖管理的重点确定为:打击系统外和社会上的不法烟贩从农民手中私购、私贩行为;打击“烟霸”寻衅滋事,强买强卖,扰乱收购秩序行为;打击省外烟贩向地方烟厂、计划外烟厂提供烟叶行为。全省各级烟草专卖部门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守土有责”的方针认真负责,防止压等压价或送“人情秤”等违章行为,坚持正常渠道调拨,不向系统外和社会上不法烟贩提供货源。在全省各级烟草专卖部门的积极努力下,黑龙江省烟叶购销秩序逐步好转,维护了国家、烟草企业、烟农的合法利益。
1999年5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规定对烤烟、名晾(晒)烟(包括白肋烟、香料烟)实行烟叶收购许可证管理,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收购站,收购站根据烟叶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与烟农签订的合同组织收购,不能超合同收购,也不准拒收合同内烟叶。对擅自收购烟叶违反收购合同,扰乱收购秩序,擅自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倒买倒卖烟叶以及为烟叶系统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烟叶提供合同、许可证、准运证等便利条件,为非法烟厂提供烟叶等违法违规行为,逐一提出了处罚措施。
2000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开展烟叶流通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提出进一步加强烟叶流通领域整顿工作的政策及措施,强调加强专卖管理,打击非法烟叶经营行为以及深化烟叶流通体制改革,解决烟叶流通体外循环的问题。省烟草专卖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重点加强了烟叶流通中的退货、委托加工、运输、调拨、到货确认等环节的工作,同时加大了打击非法烟叶经营的工作力度,从而稳定了黑龙江省烟叶收购的流通秩序。
2005年,为加大烟叶产区的烟叶种植、收购、经营的专卖管理监督力度,省烟草专卖局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要求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决定成立烟叶专卖稽查队伍。截至2005年12月,全省烟区所在的地(市)烟草专卖局和县级烟草专卖局已成立了5个烟叶专卖稽查大队和25个稽查中队,已配备从事烟叶稽查的人员83人;哈尔滨、牡丹江烟叶公司及所属单位成立烟叶专卖稽查机构30个,配备人员80名,专用稽查车辆4台。烟叶专卖稽查队伍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严防烟叶生产的盲目发展;严控烟叶收购秩序;严查烟叶经营中的不法行为。其工作职责为:制定加强烟叶专卖管理的具体措施,严格监督超计划种植烟叶的行为,并直接向省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部门上报;组织安排部署“内管外打”工作,维护烟叶专卖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认真行使烟草专卖管理监督权,行政执法权和涉及烟叶种植、收购、经营等环节发生的案件处理权,规范烟叶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卖管理;加强对涉及烟叶专卖的各种票据、证件及罚没款物的管理和上缴,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管理有序,操作规范;加强对辖区烟叶生产经营单位烟叶专卖管理工作的监督,推动所辖地区烟叶专卖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与有关部门联系,搞好联合执法行动。
二、卷烟生产专卖管理 1986年,黑龙江省已经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并纳入计划的卷烟厂共计6家,有:哈尔滨、海林、绥化、穆棱、富锦、林口卷烟厂。1996年,随着全国卷烟工业企业改革的深入,根据全省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省烟草专卖局决定对全省卷烟工业企业进行调整,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先后停止了富锦和林口卷烟厂的卷烟生产,并于2001年和2003年对2家烟厂先后实施了企业破产。2003年7月,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省烟草专卖局授权哈尔滨卷烟厂对海林、绥化、穆棱3家烟厂实行托管;是年12月进行了重组整合,组建了哈尔滨卷烟总厂。1986~2005年,省烟草专卖局对黑龙江省卷烟工业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卷烟产品实行计划生产和专卖管理。除此之外,对计划外烟厂和计划内地方烟厂进行了关停处理。
(一)关闭东宁计划外烟厂
东宁卷烟厂始建于1979年,是地方性工业企业,1984年全省卷烟工业上划后,该厂属计划外烟厂,虽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口头批准允许生产,但没有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属于国家关闭的计划外烟厂之列。1985年10月该厂私下与长春卷烟厂联营,作为长春烟厂第六分厂,生产“吉星”牌雪茄烟,产品全部由吉林省包销税利分成。国家烟草专卖局发现后,已责令长春烟厂取消与其非法联营协定,并要求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进行彻底查封。为此,牡丹江市和东宁县政府恳切地检讨了联营错误,请求省烟草专卖局考虑其烟厂转产困难的具体情况,省烟草专卖局考虑到多方面因素未立即关停。
1989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多次提出关停计划外烟厂的意见同意关停东宁卷烟厂,并下发了《关于关停东宁烟厂的通知》。次年1月,省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销售东宁计划外烟厂卷烟的通知》。《通知》规定:(1)各县(市)烟草公司,要自行检查现有东宁烟厂卷烟库存情况,并将品名数量报各地(市)烟草专卖分局;(2)今后各地一律不准销售东宁计划外烟厂的卷烟,发现自行销售一律追究领导责任;(3)东宁计划外烟厂严禁私自生产卷烟,如发现自行生产,按《烟草专卖条例》规定全部没收,并加重进行罚款。
1991年,东宁县政府和东宁烟厂以县财政困难和向俄罗斯出口卷烟等理由,恳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省烟草专卖局要求继续生产。是年6月,省烟草专卖局根据东宁县政府的报告,向省政府递交了《关于同意东宁烟厂纳入计划内的报告》,同意将计划外的东宁烟厂纳入国家计划内,规模在万箱以内,产品重点销往俄罗斯,黑龙江省销售区域为东宁县、绥芬河市。
1999年12月,国家烟草专卖局致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请求尽快关闭东宁烟厂,同时要求省烟草专卖局在2000年上半年彻底关闭东宁烟厂。副省长张成义为此做出指示:“认真照办,坚决关闭。”
2000年1月开始,省烟草专卖局副局长迟焕发带领专卖处、生产处、政研室的工作人员先后8次到东宁进行协商,经过多方面的反复工作,东宁县政府最终同意省烟草专卖局意见,在县财政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拿出一部分钱来补发拖欠工人的工资,把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抵押出去,为全体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用,动员全县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解决职工集资款返还问题。对职工安置问题,中共县委、东宁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几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安置方案,经多次磋商,决定特事特办,制定政策:男职工超过50周岁,女职工超过45周岁的退休,享受社会统筹;动员其他单位和部门再接收一些转岗人员;其余的进入再就业培训中心,学习技术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是年6月30日,东宁卷烟厂完全停止了卷烟生产。烟厂关闭后,为了防止烟机设备流入社会为不法分子利用造成隐患,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要求,由穆棱卷烟厂派人对烟机进行销毁。拆毁烟机设备的消息传出后,东宁卷烟厂部分职工接受不了这一现实,他们组织了“护厂队”,昼夜24小时轮流值班,并用手机、传呼机等通信工具与外界保持联系。同时,每天都有200余名职工到县委、县政府集体上访,使拆毁烟机设备工作一时无法进行。省烟草专卖局把情况及时向张成义副省长做了汇报,张省长当即指示:“东宁烟厂必须坚决关闭,而且应该尽快实施”。中共东宁县委、东宁县政府派出以县经委为主的工作队,与省烟草专卖局一起反复地向烟厂职工宣传《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讲解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过反复做工作,职工们思想通了,关停工作得以顺利进行。7月5日,将工厂所有的烟机设备共计28台(套)全部拆除,并于当晚连夜运抵穆棱卷烟厂封存待销毁。
(二)关闭孙吴卷烟厂
孙吴卷烟厂始建于1976年,1984年全省卷烟工业上划后,该厂属计划外烟厂,1991年为了支持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该厂被列为计划内地方烟厂,同时,规定该厂“切实控制生产规模,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地产地销”。1992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为该厂颁发了《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1998年,孙吴烟厂将一废弃车间租借给个体户,由于平时疏于管理,致使该个体户在此车间生产假冒商标卷烟;同时,未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与湖北通城机械厂签订了自1998年至2001年的3年技术合作协议;1998年生产卷烟8378.3箱,超计划生产3378.3箱;严重违反了地方烟厂产品“地产地销”的规定,数次把“天鹰”牌卷烟卖到山东东阿县烟草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后,于2000年6月29日派出调查组赴孙吴烟厂进行调查,确认属违法生产经营。是年9月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就此向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对孙吴烟厂专卖管理的通知》提出:(1)就孙吴烟厂租借给个体户生产假烟问题通知当地政府,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保证不再出现这类问题;(2)孙吴烟厂要立即终止与湖北通城机械厂的合作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与烟草行业以外的企业或个人签约生产烟草制品;(3)要切实落实驻厂员制度,严格按计划组织卷烟生产,不得超产,否则将核销其生产计划;(4)要定期对该厂的卷烟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地方烟厂产品“地产地销”的规定;(5)鉴于孙吴烟厂规模小、效益差、管理落后,应从利于本省烟草企业和整个烟草行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及早制定计划关闭该厂。省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精神,经研究于同年11月9日向孙吴县政府发出《关于解决孙吴烟厂现存问题加强专卖管理的函》,在向其传达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精神的同时,商请孙吴县政府敦促孙吴烟厂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精神。同时告知对该厂关闭前继续实行驻厂员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2003年9月,省烟草专卖局关闭了孙吴卷烟厂,并对该厂烟机设备进行了销毁。
三、卷烟辅料生产专卖管理 卷烟辅助材料包括卷烟盘纸、涂布盘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专卖品材料和滤嘴成型纸、水松纸、铝箔纸(镀铝纸)、小盒包装用纸、条包装用纸、金卡纸、白卡纸、烟用包装透明材料、烟用香料、滤嘴成型助剂、卷烟用胶(白胶、喷胶)、卷烟包装用胶、烟用纸箱、烟用商标、拉线、烟用化肥、农用薄膜、营养袋、营养盘等非专卖品材料。
1986年,黑龙江省卷烟辅助材料由省烟草物资公司负责经营管理,除负责组织全省卷烟辅助材料的生产、购销工作外,同时对滤嘴棒丝束、盘纸等卷烟辅助材料进行专营管理,采购合同管理和签章及项目审批,制定产、购、销规划,并对其购销价格进行宏观管理。
烟用辅料和烟草制品一样是特殊商品,其生产、流通受到国家烟草局专卖政策的制约。黑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机构严格遵循国务院先后颁布的《烟草专卖条例》和《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对全省卷烟辅料实行了国家统一的专卖管理。在专卖品物资市场管理上,黑龙江省烟草行业对物资(丝束、盘纸、卷烟纸)的购入,在国家烟草物资公司统一管理下进行,坚持按总公司计划指令订货,货到后按下属卷烟生产企业生产计划予以下拨;对非专卖品物资市场管理上,严格按照省烟草专卖局制定的“凡是行业内有的,一律不到行业外采购”的原则,实行对非专卖品卷烟辅料的集中、统一管理。
1999年7月,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烟草物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讨论稿)》。明确规定:醋酸丝束、进口盘纸各烟厂提前上报,由省烟草物资公司统一组织,统一供应,统一结算;丙纤丝束由省烟草物资公司在国家定点企业中实行招标采购(同样产品看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同质同价比服务),统一定点、统一谈判、统一价格;BOPP(烟用薄膜)由省烟草物资公司和BOPP分切厂一起选择质量好,价格低、服务好的定点供货单位,统一计划,统一供货;香精香料在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范围内实行招标采购,堵塞漏洞降低成本;国产卷烟盘纸实行定点采购,做到产销计划由省统管,进货结算直接见面,供销合同由省烟草物资公司签章;胶类、铝箔纸、盒皮在同质同价前提下,本着先行业内后行业外的原则,由省烟草物资公司实行统一定点,统一计划,统一定价,根据产量实行统配;镀铝纸、水松纸、涂布纸采取公开招标、定点限价,由省烟草物资公司定点,烟厂实行定点采购。
2000年12月,省烟草专卖局制定了《黑龙江省烟草行业经济运行和专卖行政管理行为规范(试行)》。其中规定:属于专卖品的烟草物资,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定价,由省烟草物资公司在中国烟草交易中统一签订合同,统一采购,以省烟草公司批准生产专卖品的各企业单位在同质同价前提下优先使用;属于非专卖品的烟草物资,由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签订的合同报省烟草物资公司审批、签章备案;属于需进口的非专卖品烟草物资,一律由省烟草物资公司组织或参与对外招标、比质比价采购。凡省内烟草行业投资、合资配套企业可以供应的,在相同质量前提下优先采购,不能供应的原则上省烟草物资公司定点企业采购;烟草物资采购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未经审计鉴证,不得对外签订物资采购合同,不得办理物资款项结算。
到2005年,以上规定一直沿用。
四、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 烟草专用机械同属于烟草专卖管理品,国家历来对烟草专用机械实行定点计划生产,统一分配供应。
1986年,黑龙江省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1985年下发《关于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进行管理,对生产烟草制品的工业企业,在购置切丝机、卷烟机、过滤嘴接装机、包装机、真空回潮机、打叶机、烘丝机和烟叶复烤机8种设备时,需将设备更新或新增(建)生产能力的有关材料,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烟草总公司审核批准并签发“卷烟机械设备分配通知单”,凭分配单到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在烟机报废方面,则要求各卷烟厂、烟叶复烤厂、滤嘴材料生产厂按规定程序报废烟草专用机械的同时,必须由省、市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监督销毁,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1991年,国家《烟草专卖法》将烟草专用机械列入专卖品系列,明确依法对烟草专用机械实行专卖管理,强调企业生产烟机必须行政许可,限定销售范围,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
1992年8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审定烟草专用机械为28种,进一步明确烟机专卖管理范围,为全面加强烟机专卖管理提供了行政依据。烟草专用机械名录如下:
1.真空回潮机
2.切尖解把机
3.润叶机、润梗机
4.烟用喂料机
5.打叶机组
6.烟用加料机
7.储叶柜、储梗柜、储丝柜
8.蒸梗机
9.压梗机
10.切丝机
11.烟用加温加湿机
12.烘丝机
13.冷丝机
14.烟丝膨胀装置
15.白肋烟干燥机
16.烟丝输送装置
17.烟用复烤机
18.烟用液压打包机
19.卷烟机组及其单机
20.包装机组及其单机
21.滤棒成型机组及其单机
22.烟用装盘机
23.烟用卸盘机
24.滤棒输送装置
25.烟支输送储存装置
26.烟用装箱封箱装置
27.废烟支、烟丝回收装置
28.烟草薄片生产线
1994年2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为加强烟草工业企业设备管理,保证国有设备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下发了《国家局管理设备的管理规定》;1996年9月,为了适应烟草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强化烟草专用机械的管理,维护烟草专用机械购销环节的正常秩序,做好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的产需衔接和分配,下发了《国产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审批暂行规定》《烟草专用机械产品购销合同管理办法》。对全国各卷烟工业企业的烟机购置、运输、转让、大修、淘汰、报废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1998年4月,省烟草专卖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烟草专卖管理和烟机专卖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了以省烟草专卖局局长挂帅的烟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召开了全省烟机专卖管理工作会议,决定设立由省烟草专卖局专卖处牵头、生产处参加的烟草专用机械设备销毁领导小组。是年6月,经报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全省共销毁报废烟机98台(套),同时加强了对黑龙江省地方烟厂和计划外烟厂烟机设备的管理与监控。
1999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颁布了《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烟机专卖管理的机构及职责,并就国产烟机专卖管理、进出口烟机专卖管理、特定烟机零部件专卖管理,及其罚责、附责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为规范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经营秩序,规定持有烟草专卖企业许可证的烟机生产企业,必须在烟机机身上制作本企业的永久性标记,以便于烟机销售后的专卖管理。对于卷烟生产企业报废的烟机设备,必须在新购烟机到厂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在省级烟草专卖局专卖部门的监督下实施销毁及签署销毁证明。
是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为了加速烟机产品国产化,并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又制定了《烟草专用机械零配件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授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烟机零配件生产、经营的行业管理工作。自此,黑龙江省卷烟工业企业按规定只购买取得“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认证书”企业的烟机零配件,遵循“相对集中、公开招标、定点采购”的原则,有计划地对烟机零配件进行采购。
2000年3月,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全国卷烟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和关停烟厂后出现的烟机遗留问题,下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后遗留烟草专用机械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省高度重视,严加管理。是年7月,东宁卷烟厂关闭工作结束后,省烟草专卖局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通知》精神,对该厂烟机设备进行了认真清点,并立即全部运往穆棱卷烟厂进行销毁,其中有卷烟机11台(套)、卷接机组3组、包装机组2组、包装机4台(套)、润叶机1台(套)、润梗机2台(套)、蒸梗机1台(套)、压梗机1台(套)、旋转切丝机2台(套)、烘丝机1台(套)、加香机1台(套),共计28台(套)。
2001年3月,省烟草专卖局为了加强全省烟机管理,从内部管理入手堵住制假源头,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专门设立了打击非法拼装、倒卖烟机工作领导小组,并由专卖处、生产调度处组成检查组,深入检查监督关闭的小烟厂报废烟机销毁工作,对更新、报废、淘汰烟机进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严防流入社会。是年4月,省烟草专卖局下发了《关于对富锦、林口卷烟厂停产后烟草专用机械管理的通知》,就富锦卷烟厂和林口卷烟厂停产后烟机管理提出明确要求:(1)与当地烟厂留守人员妥善管理封存的烟机设备;(2)对已封存设备需在省内外系统内调剂的,需报请省烟草专卖局批准,报废销毁的必须报请省烟草专卖局批准后在省、市烟草专卖局和所在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同时强调,属地局对已封存的烟机实行严格监管,如出现问题,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责任。林口卷烟厂转产后,留守人员严格按照烟草专用机械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全部闲置设备就地封存,对有调剂价值的5台(套)设备,经省烟草专卖局批准,调剂给海林卷烟厂,剩余的烟机省烟草专卖局在林口县烟草专卖局的配合下全部就地销毁,并按规定整理出销毁烟机档案。在此之后,省烟草专卖局先后销毁了富锦卷烟厂、东宁卷烟厂和孙吴卷烟厂的全部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