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概述
1980年1月,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79年10月下发《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构的通知》精神,批准恢复组建黑龙江省司法局。1981年6月改称黑龙江省司法厅。在司法行政机关恢复与发展的过程中,司法行政工作也得到全面恢复和开展。省司法厅1981年重建以后,各市(地)、县(区)以及农垦、森工系统相继设立司法局,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相继设置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形成从省到基层政权多层次的司法行政机构系统。黑龙江省律师制度于1979年得到恢复,公证制度于1980年得到恢复。律师和公证队伍不断壮大,业务范围不断拓宽。1980年1月,我国重新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82年12月,人民调解制度写入宪法,鼓舞和推动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黑龙江省的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迅速,1986年,全省有调解组织50 461个,调解各类纠纷250 771件。1997年,黑龙江省正式启动法律援助工作,2005年,全省各地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147个,有18 254人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各项业务工作迅速发展的同时,努力拓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领域,在这一时期,省司法厅工作职能有所增加,陆续增加的职能有:管理全省仲裁工作;管理和指导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司法援助工作;管理和执行司法考试工作。自1988年,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注重抓基层、打基础,强化标准化建设。20年来,全省司法行政工作队伍不断发展壮大,通过坚持不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整体素质显著提高。他们发扬勇于吃苦、默默奉献的优良传统,为黑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1983年8月,按照中共中央[1983]23号文件精神,全省劳改系统由省公安厅移交省司法厅管理,黑龙江省劳改工作管理局(以下简称劳改局)改由省司法厅领导。省劳改局升格为副厅级,更名为黑龙江省司法厅劳改工作管理局。全省劳改(监狱)、劳教工作移交省司法厅管理以来,省司法厅党组(党委)始终把发展劳改(监狱)、劳教工作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及时解决劳改(监狱)、劳教工作改革发展中的各种问题。1983年,全国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后,为解决押犯数量增加,关押场所紧张问题,中共中央决定市(地)政府组建劳动改造场所,由原来省一级办劳改,增加为省、市(地)两级办劳改。省政府根据各市(地)严打期间押犯增加情况,在多数市(地)组建劳改支队。20年来,黑龙江省属和市(地)属监狱,坚持党的劳改(监狱)工作方针,在罪犯改造、生产经营管理和民警队伍建设等领域取得前所未有的成绩,在一些领域中实现历史性突破。累计改造罪犯近20万人,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重新犯罪率不足4%。尤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以来,监狱工作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把监狱办成改造人、教育人的特殊学校。监狱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强化监狱工作职能,在罪犯改造中建立健全激励机制,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教育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创新狱政管理新机制,自1999年以来,在全省监狱工作中陆续开展罪犯规范化管理,狱务公开,“五查”活动(夜查、突查、抽查、巡查和监狱之间的互查)以及管押双交流,在力争监管工作实现“三无”(无罪犯脱逃、无罪犯自杀、无狱内特大案件)的基础上,按照司法部“两个不允许、一个压缩”要求,又提出严格监管工作实现“四无”(无罪犯脱逃、无罪犯自杀、无狱内大案件、无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求。罪犯全部撤离外役劳动,全部撤离高风险的煤矿井下劳动,农业监狱全部实现集中关押。以上措施,都取得显著效果。2003年,黑龙江省作为全国第一批监狱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启动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完成监企分开,逐步建立完善监狱与监狱企业规范运行机制。从1994年开始启动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经过全局上下10年努力,2004年,全面完成调整工作。有3所监狱搬迁到大中城市,13所监狱、押犯点合并重组,全省监狱由29所调整为24所。布局调整有力拉动监狱规范化建设,推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至2005年,全省建成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1所,省级现代化文明监狱10所,现代化文明监区16个。
劳动教养工作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感化、挽救”劳教工作方针,在创办劳教工作特色上不断探索、改革和创新。对劳教人员实行严格管理、文明管理和科学管理,实行三级九等处遇制度。强化劳教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启发、引导、激励劳教人员主动、自觉改掉恶习。自20世纪90年代,各劳教所将所内教育和所外教育有机结合,动员和运用社会力量对劳教人员进行多方面帮教取得成效。2000年以来,随着劳教人员的逐年减少,对劳动教养场所进行布局调整,通过合并重组,将大多数由市(地)管理的劳教所收归省劳教局管理。劳教场所的所政设施逐步改善。1999年黑龙江省接收“法轮功”类劳教人员入所教养。在全局上下共同努力下,经过艰苦细致的教育工作,大多数“法轮功”类劳教人员得到转化。20年来,全省收容劳教人员10多万人,改好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
律师工作改革主要体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省司法厅对单一的国有律师事务所体制进行改革,成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7年,经试点产生合作制律师事务所99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143家。之后全省出现大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形成国有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三种体制并存局面。各类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平竞争,服务范围更加广泛,服务质量不断提高。2002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律师工作属地管理的要求,原来由省司法厅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统一移交哈尔滨市司法局管理。同时全省律师事务所取消顺序、隶属关系和性质、服务对象等特殊意义上的称谓,在具体名称前面统一冠以“黑龙江”称谓。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2005年全省有执业律师4 040人,较1986年增加近3.5倍。
公证工作自1995年打破单一国有体制,迈出向中介机构改革的步子。全省除一部分边远县份的公证处保留财政拨款体制外,大多数公证机构按事业体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体制。2003年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黑龙江省公证工作办法》实施以后,公证事项范围扩大,经济合同公证、建筑领域公证、涉外公证数量大幅增加。2005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根据司法部落实《公证法》关于取消省、市公证处的要求,省司法厅发出通知,取消以省、市称谓命名的公证处。2005年,全省有公证处135家,其中有94家公证处转制为事业管理体制。全省有公证员728人,其中可办理涉外公证事项的公证处75家,可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员173人。全年全省共办理国内公证160 528件,办理涉外公证165 064件,办理涉港、澳、台公证1 276件。
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强化。1992年,黑龙江省开始在乡镇、街道设立司法所。司法所是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与工作机构。同时与法律服务所成为面向乡镇、农村和街道不可缺少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业务范围逐步从开始时的法律咨询和代书扩展到民事代理、经济代理、刑事自诉案件代理。省政府充分重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三级调解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自1988年,全省调解组织普遍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活动,针对民间纠纷的规律、特点开展调研,提出解决对策。各级调解组织深入群众,化解大量民间纠纷,有效预防大批刑事案件和群体上访、械斗事件的发生,成为广大群众离不开的便民利民的司法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乡镇法律服务所还配合监狱和劳动教养单位,开展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人员的接茬帮教和就业安置工作。到2005年底,全省人民调解委员会已经发展到15 614个,人民调解组织遍布村屯、街道和厂矿等基层组织,调解率和成功率逐年上升。司法所已建立1 267个,全省的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覆盖乡镇和城市社区,在提供基层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中发挥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
1986~2005年,全省开展四个五年普法教育活动,普及率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对公民的日常法制宣传教育也开展的生动活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重点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与民权民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法制宣传日、法制宣传竞赛、法制文艺演出、法制报刊传媒等各种宣传方式,使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和大中小学生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普法工作20多年来,全省累计有12 000万余人次接受普法教育。1996年,黑龙江省启动依法治省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相继建立依法治理责任制,依法治省、依法治市活动由试点到全面、由专项治理到多项治理开展。到2005年底,全省有34%的行政村、37.5%的社区、40.3%的企业和53.2%的学校达到县级民主法制示范单位标准,还有一些单位达到市(地)级民主法制示范单位标准。
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以来建立和加强的一项司法工作制度。由于受助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因而很快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于1997年筹建,2001年成立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委员会。各地普遍建立法律援助组织,多方筹措法律援助经费,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2002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省法律援助中心从2001年至2005年每年都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全省性法律援助活动 “法律援助龙江行”,共接待受援群众5万多人次,直接受理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至2005年底,全省共有各级法律援助机构147个,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489人,法律援助志愿者1 058人。自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以来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近16万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1998年12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省司法厅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组织和鉴定人员进行登记、年检,向社会公布。组织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查评比,对鉴定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黑龙江省司法鉴定工作逐步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省司法厅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过渡性登记注册。迅速落实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审鉴分离和司法行政机构统一管理的新体制。
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全面发展。2001年省司法警官学校升格为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实行统考招生,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和社会培养法律人才。加强在职成人法学教育和干部培训三级网络建设工作,除由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门组织培训外,全省司法行政各系统也分别组织各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培训。至2005年,全省累计培训各级各类司法工作行政人员5万多人次,基本做到逢进必考、逢上(上岗)必训的良性发展态势。
黑龙江省法学会于1980年12月成立,是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群众性学术团体。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是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最早设立的法学研究机构,1961年,黑龙江省政法研究所撤销。1981年1月15日,省委决定恢复省法学研究所建制。近20年来,省法学会和法研所团结和组织全省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爱好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参与国内外、省内外学术交流,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为黑龙江省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法学研究主要抓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农村生产经营承包和中俄边境贸易等领域涉法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各项专业学术活动普遍活跃,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到2005年底,全省各市(地)法学会普遍建立,各种专业法学研究组织已经发展到14个,有多项科学研究成果在省以上科研成果评比中获奖。
1986~2005年,是黑龙江省司法行政工作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的20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认真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服务,为完成省委“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做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