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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黑龙江省司法厅

第一章 机构

第一节 黑龙江省司法厅



  一、内设机构

  1986年初,省司法厅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政策研究室、人事处、干部教育处、人民调解工作处、法制宣传处、公证管理处、律师管理处、财务装备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史志办公室(临时机构)11个处室。2月16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设政治部,下辖4个处:将人事处改为干部处、将机关党委改为直属工作处、组织处、宣传处。6月,调整政治部下设机构为干部处、基层工作处、直属工作处。12月7日,省委组织部核定省司法厅处(室)领导成员职数为:办公室3职,纪检组2职,政研室2职,法制宣传处3职,人民调解处2职,财务装备处3职,公证处2职,政治部2职,干部教育处2职,干部处3职,基层工作处2职,直属工作处2职,劳教处3职,史志办1职。经省编委核定,省司法厅编制147人,在职干部106人。

  1987年,厅机关在职干部163人。

  1989年4月6日,人民调解处改为基层工作处,原职能不变。政治部基层工作处改为组织宣传处。11月6日,省委六届九次办公会议决定:批准省司法厅内设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处改为黑龙江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正处级)。

  1991年2月设审计处,6月设监察室。1992年11月,根据司法部《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成立警务处的通知》,省司法厅设警务处,与干部处合署办公。

  1994年5月9日,省委组织部按照省委决定,核准省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升格为二级局,按副厅级管理。领导成员职数为2正2副(副厅级局长、政委各1名,正处级副局长2名)。

  同年5月,增设法制处。

  1996年3月,根据司法部“三定”方案,撤销政研室。设10个职能处室和政治部两个处级机构。即:办公室、行政处、教育处、法制宣传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制处、计财装备处、审计处及厅政治部内设的干部处、组织宣传处。

  1997年3月20日,省司法厅对厅机关部分处(室)内设科(室)进行调整。决定行政处设综合科、房产科、车务科、接待科(对外称省司法厅接待办公室),办公室设综合科、文档科、信访科(对外称省司法厅信访办公室),法制宣传处设依法治理指导科、综合调研科、文艺宣传科,干部(警务)处设劳资科、警务科、老干部科(对外称省司法厅老干部办公室),律师管理处设从业资格科、机构科、业务科,基层工作处设人民调解科、法律服务科、综合治理科。

  1998年4月6日,成立省司法厅新闻中心(临时机构)。

  1999年9月25日,成立司法鉴定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中心同时成立,为处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16名。

  2000年,省编委核定省司法厅机关编制113人。经省编委同意,增设机关党委。

  2001年,厅机关在职干部131人,离退休人员26人。

  2002年3月,设司法考试处(黑龙江省司法考试办公室)。

  2002年12月,增设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2003年11月,设史志办公室(临时机构)。

  2005年11月,增设社区矫正处(与基层工作处合署办公)。

  2005年末,省司法厅内设机构有:办公室、教育处、法制宣传处、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基层工作处、社区矫正处(与基层工作处合署办公)、法制处、计财装备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政治部、干部警务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与干部警务处合署办公)、组织宣传处、机关党委、监察室(纪委)、司法考试处、史志办公室。厅机关在职干部118人,离退休人员65人。




  二、党政领导

  1986年,省司法厅党政领导:厅长、党组书记胡成全,副厅长、党组副书记田子元,副厅长、党组成员刘振兴、宋杰(4月任职)、曹震(7月任职),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周恒通(4月任职)。

  1989年7月,曹震离任。

  1990年8月,周恒通任副厅长、党组成员,荆桂印任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

  1991年3月,刘振兴离任。同年5月,苑宝山任副厅长、党组副书记,王震任副厅长、党组成员,王志钧任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1992年12月,杨春华兼任副厅长、党组成员,王滨起任副厅长、党组成员。

  1993年3月,苑宝山任厅长、党组书记,胡成全离任。

  1995年1月,杨春华任副厅长、党组成员。同年3月,王震离任。

  1996年2月,徐申田任厅长、党组书记,苑宝山离任。同年12月,王军兼任副厅长、党组成员。

  1997年5月,杨春华离任。同年6月,王滨起任厅长(代),徐申田离任。11月,王滨起任党组书记。12月,王滨起任厅长。

  1998年11月,王军(正厅级)任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朱文学、王相英任副厅长、党组成员,田子元、周恒通离任。

  2000年5月,李洪超任副厅长、党组副书记,王军离任。杜宪民任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王志钧、荆桂印离任。同年7月,省委决定省司法厅党组改为党委建制,厅领导党内职务改为党委设置。同年8月,杨春雷任副厅长、党委委员。同年10月,宋恭谨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2004年9月,林春贵(正厅级)任副厅长、党委委员。同年12月,免去王滨起厅长、党委书记职务。

  2005年7月,刘义昌任厅长、党委书记。同年7月,孙纬任副厅长、党委委员。






  三、管理职能

  1986年,省司法厅主要工作职责:

  (一)领导和管理县以上政法机关在职科以上业务骨干和律师、公证员轮训工作。领导和管理省政法干校、司法学校。有计划地向全省政法机关输送新生力量,加速实现政法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指导市(地)司法行政部门轮训在职司法干部工作。

  (二)领导和管理劳改、劳教工作。

  (三)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工作,协助教育部门指导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

  (四)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

  (五)领导和管理国内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

  (六)领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

  (七)调查和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律、理论问题。

  (八)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活动。

  (九)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和公证、律师收费,以及物资装备工作。

  (十)指导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

  1996年3月27日,省政府对省司法厅的职能和厅机关机构设置重新明确和调整。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主管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和指导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监督和指导全省的劳动教养工作。

  (三)宏观管理和审核监狱局、劳教局的预、决算和重大立项工作。

  (四)负责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五)监督和指导全省的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工作机构,归口管理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六)监督和指导全省公证工作。

  (七)指导全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和司法助理员工作。

  (八)指导省司法警官学校,归口管理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指导全省高、中等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研究工作。

  (九)参与省内立法工作,负责有关司法行政的法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对省监狱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领导班子建设进行指导,负责省监狱局、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呈报的正处级干部考核、任免及调配工作,协助组织部门管理市、行署司法局领导班子。

  (十二)负责司法行政人民警察的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交办的工作。

  2000年7月,经省编委同意 ,将律师资格考试和培训、奖惩等职能移交省律师协会,将公证员资格考试和培训、奖惩等职能移交省公证员协会,将省法制局承办的仲裁工作划归省司法厅管理。

  2001年,按省委、省政府“三定”方案,省司法厅具有以下主要职能:管理指导监狱、劳教工作,管理指导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基层法律服务、仲裁机构登记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依法治省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省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工作。

  2002年9月,省编委批准省司法厅增设国家司法考试处,增加组织管理国家司法考试黑龙江考区工作职能。
  2005年,省司法厅党委为实现省委“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增强服务职能意识,确立服务基层、执法为民的服务职能工作目标。加快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加快工作职能和工作重心的转变,加快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的转变。在推进依法治省建设上有新突破。

  四、直属单位

  1986年省司法厅直属单位有:黑龙江省法学会、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法制报社、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黑龙江省司法厅劳改工作管理局、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函授总站。4月10日,经省编委批准,成立劳改劳教转运站。

  1987年11月,花园劳教所、永安劳教所收归省司法厅管理。

  1989年12月,组建省司法厅劳教工作管理局,劳教处撤销。

  1991年8月,绥化地区、松花江地区分别将绥化劳教所、一面坡劳教所划归省司法厅管理。

  1994年4月1日,根据省委常委会七届五十一次会议精神,省司法厅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正处级升格为副厅级建制。

  1995年1月,根据司法部《关于统一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名称的通知》,省司法厅劳改局更名为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同时,全省22个劳动改造管教支队更名为监狱。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建劳改支队更名为黑龙江省新建监狱。黑龙江省哈尔滨少年犯管教所更名为黑龙江省少年犯管教所。上述机构改变名称后,原机构行政规格和隶属关系不变。

  1996年5月,经省政府同意,黑龙江省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改称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仍由省司法厅管理。

  1997年7月21日,经省编委同意,成立黑龙江省第二公证处,按处级单位管理,核定事业编制8名。

  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为省司法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核定司法行政专项编制8名。

  1999年,经省编委同意,成立黑龙江省司法鉴定中心。

  2001年1月,经省编委同意,黑龙江法制报社由省司法厅交由省委政法委管理。3月,省司法警官学校升格为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厅级),由省监狱局交由省司法厅管理。10月11日,黑龙江省法学会由省司法厅交由省委政法委管理。

  2004年9月8日,经省编委同意,《今日法坛》杂志社撤销。同年,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编委批准,黑龙江省青年干部学院并入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2005年,省司法厅管理的单位有: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律师协会、省法学研究所、省司法行政干部培训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公证处、省监狱劳教转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