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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县(区)司法局

第三节 县(区)司法局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司法局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法定组成部门,是基层人民政权重要组成部分。县(区)司法局是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主要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县(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2.制订县(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区)直属机关、街道、乡镇及各部门、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3.指导县(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4.管理县(区)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5.管理人民调解、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6.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接茬帮教和安置工作;7.抓好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律师、公证专业技术职务审核等方面工作。 
  1986年,全省县(区)司法局应建局138个,已建133个,覆盖达到96%。实有工作人员887人(其中工勤人员89人),列行政编775人。

  1989年,全省138个县(区)全部建立司法行政机构,县(区)司法局内设机构一般为办公室、基层股、法制宣传股和劳改劳教办公室。

  1989年6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县级司法局负责管理、指导辖区人民调解工作。

  1992年12月,在开展县级机构改革试点中,一些地方提出将县(区)司法局撤销或将其合并到政法委等部门。为保证司法行政机构稳定,发挥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服务与法律保障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12月24日省委政法委向各地转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各系统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保持各级司法行政机构的稳定。12月26日,省委常委会议听取省司法厅汇报后,针对一些县(区)司法局不稳定情况,明确指出:“政法工作要加强,机构要稳定,有些地方要将县司法局撤并,这样做是不对的。”由于各级领导对稳定司法行政机构给予重视,县(区)司法局一度比较稳定。但在稍后县(区)机构改革中,又有些县(区)对司法行政机构提出撤并。为此,1993年9月10日,省司法厅向省委政法委呈送《关于县(区)司法局应作为政府必设机构的报告》。报告指出:前一个时期,个别市(地)将县(区)司法局撤并,如绥芬河市将市司法局与市民政局合并,东宁县将司法局与县委政法委合并,龙江县拟将律师、公证工作机构并入县委政法委,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工作机构并入县法院。削弱司法行政工作,影响司法干警队伍的稳定。在县(区)机构改革中,又有一些县(区)拟将县(区)司法局撤并,如林口县和绥化地区部分县市,且有蔓延之势。根据中共中央、司法部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这一问题的指示精神,在县(区)党政机构改革中,县(区)司法行政机构应列为县(区)政府必设机构。县(区)司法行政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撤并;己撒并的应尽快恢复。省委同意省司法厅报告,交省编委照办。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党委、政府为县(区)司法局机构建设创造条件,增设内部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基层司法行政干部队伍逐步发展壮大,司法局建设规模和标准有较大提高。

  1994年,中共中央综治委等6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规定县级司法局负责管理、指导、开展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1996~2000年,司法部先后下发《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司法所业务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乡镇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以县(区)司法局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2000年,以理顺管理体制为重点,全省各县(区)司法局推广绥化地区各县(区)对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收编直管的经验,全省有45%的县(区)实现对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垂直管理。在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县(区)司法局在机构改革中列为必设机构。但县(区)司法局仍存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职能较弱、作用发挥不尽理想;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设施、装备较落后,影响和制约职能作用的发挥;部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机构和编制不够稳定,个别县(区)司法局的机构在改革中受到冲击,少部分区司法局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的问题仍没有很好地解决。

  2005年,全省县(区)设司法局134个,农垦、森工系统设司法局11个。